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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8.02.22. 府訴一字第108610103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11月21日北市社助字第10760
92131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為重度身心障礙者,設籍本市松山區,於民國(下同) 107年10月22日向本市松
山區公所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經該區公所初審後,以 107年11月14日北市松社字
第1076018111號函送原處分機關複核。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家庭應計算人口 6人(
即訴願人及其配偶、長子、次子、三子及長女),平均每人每月收入超過本市 107年度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查標準新臺幣(下同)3萬,1629元,與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
給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3目第1小目規定不合,乃以107年11月21日北市社助字第1076
092131號函否准所請。該函於107年11月23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7年11月26日經由
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同年12月5日、6日補正訴願程式。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重新審認訴願人全戶 6人,平均每人每月收入未逾本市10
7年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請領標準,乃以107年12月17日北市社助字第1076097033號函
通知訴願人及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 107年11月21日北市社助字第1076092131號函
,並重為處分,核定自107年10月至12月止按月核發訴願人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4,872元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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