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
臺北市政府 108.03.12. 府訴一字第108610111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等2人因托育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11月29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760974
21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等2人於民國(下同)107年7月31日將其等未滿2歲之次子○○○( 107年○○月
○○日生)送請居家托育人員○○○照顧,並於 107年8月7日經由臺北市信義區居家托
育服務中心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費用」及「臺北
市友善托育補助」。經原處分機關查得,訴願人等 2人最近1年即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經
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率已達百分之二十,與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
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12點第1項第1款及臺
北市友善托育補助實施計畫第4點等規定不合,乃以 107年11月29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7
6097421號函通知訴願人等2人,否准所請。訴願人等2人不服,於107年12月20日經由原
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審認訴願人等2人於作業要點107年8月1日施行前已領有就業
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依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得依原額度發放至兒童滿 2歲止,
乃以107年12月28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76116224號函通知訴願人等2人,自行撤銷上開10
7年11月29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76097421號函,並核定自107年8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發
給訴願人等 2人準公共化、友善托育補助及第2胎補助每月各新臺幣(下同)7,000元、
4,000元及2,000元,合計1萬3,000元。嗣另以 108年1月7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76113014
號函通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
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