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8.08.26. 府訴一字第108610319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老人收容安置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5月16日北市社老字第10830832
    55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為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滿1年之年滿90歲老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15日入
      住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院(院址:臺北市萬華區○○街○○巷○○號),並於 107
      年10月19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本市老人收容安置費用補助。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符
      合本市老人收容安置補助一般戶-1重度失能資格之補助標準,爰以 107年11月26日北市
      社老字第1076076827號函(下稱原核定處分)核定,自 107年10月19日起每月核發老人
      收容安置補助新臺幣(下同)1萬元,107年10月按比例核發補助4,333元(1萬元/30日x
      13日)在案。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查得訴願人家庭應計算人口 9人(即訴願人及其長女、次子、次媳、三
      子、三媳、四子、四媳、孫),平均每人每月收入3萬3,229元,超過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第 2點規定關於一般戶-1且具重度失能者之補助標準最低生
      活費 2倍3萬3,160元,惟低於一般戶-2且具重度失能者之補助標準,原核定處分即有違
      誤。原處分機關乃以108年5月16日北市社老字第1083083255號函通知訴願人,撤銷原核
      定處分,自107年10月19日起改核發老人收容安置補助每月5,000元;又訴願人溢領之 2
      萬7,166元(即107年10月溢領2,166元、107年11月至108年 3月每月溢領5,000元)補助
      ,原處分機關將以108年5月至10月補助扣抵,即不核發108年5月至9月補助,108年10月
      核發補助2,834元(5,000元-2,166元)。訴願人不服,於108年5月2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 6月10日補正訴願程式。
    四、嗣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審認原核定處分係其審查錯誤所致,乃以108年6月18日北市社
      老字第1083089451號函通知訴願代理人及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108年5月16日北市
      社老字第1083083255號函,並自 108年5月1日起改按一般戶-2且具重度失能者之補助標
      準核發老人收容安置補助每月 5,000元。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
      ,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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