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8.08.26. 府訴一字第10861032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市民醫療費用補助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民國108年5月29日北市社助字第10
    80091617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全戶8人經核列為本市低收入戶第3類,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21日以書面向臺
      北市政府社會局(下稱社會局)詢問低收入戶申請治療咀嚼功能之醫療費用補助一事。
      經社會局以108年5月29日北市社助字第1080091617號函復略以:「主旨:有關臺端希獲
      市民醫療補助協助治療咀嚼功能案......說明:二、......本局說明如下:依據臺北市
      市民醫療補助自治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本醫療補助之醫療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
      、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
      費、疾病預防及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
      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若您改善治療咀嚼功能之醫療費用係指裝假牙或植
      牙者,即非屬本局醫療補助可補助之醫療費用,建議您洽本市○○醫院○○院區社會工
      作課......或本局北投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評估轉介協助;若為健保給付之牙周病
      相關治療所未涵蓋之必要醫療費用者,可於治療後備齊相關申請文件向本局提出市民醫
      療補助申請,或可逕向本局社會救助科承辦人洽詢......。」訴願人不服,於108年6月
      5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社會局檢卷答辯。
    三、查前開社會局108年5月29日北市社助字第1080091617號函,核其內容僅係回復訴願人詢
      問申請事項及相關法令說明之觀念通知,且該局已於函文中告知訴願人關於牙周病相關
      治療,可於治療後備齊相關申請文件向該局提出申請或逕向該局洽詢。是該函並非對訴
      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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