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8.09.11. 府訴一字第108610334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北投區公所
    訴願人因急難紓困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5月15日北市投區社字第1086016120號函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 9日經由其配偶即訴願代理人○○○(下稱○君)填具「強
    化社會安全網 -急難紓困實施方案」(下稱急難紓困方案)申請書,並檢附○○財團法人○
    ○醫院108年4月22日診斷證明書等文件,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急難紓困。嗣原處分機關查得其
    配偶○○○(下稱○君)前於108年4月22日申請急難紓困,經於108年4月23日派員訪視,查
    得訴願人家庭狀況並無生活陷困。原處分機關並依訴願人所附診斷證明書記載略以:「....
    ..診斷 妊娠21週併腹部不適......醫囑 不宜工作,宜在家休養至生產......。」審認訴願
    人非屬罹患必須 1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且無法工作之重傷病範圍,又其非家庭生計主要
    負擔者,且近期無發生遭受天災害等變故。原處分機審認訴願人不符急難紓困實施方案第捌
    點三、(一)附表二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認定基準表(下稱認定基準表)第3
    類、第5類及第6類規定,乃以108年5月15日北市投區社字第1086016120號函,否准所請。該
    函於108年5月19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8年6月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6月28日補正訴願程
    式及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衛生福利部108年1月28日衛部救字第108136008
      3號函頒)第壹點規定:「緣起 為協助經濟弱勢的個人及家庭,因一時急難事故致家庭
      陷入經濟困境時,能獲得即時救助以紓解民困,爰參酌『馬上關懷急難救助實施計畫』
      (以下簡稱馬上關懷專案)執行經驗與優點,建構速評、速發、社工專業評估及個案管
      理機制,並補綴現行社會救助體系之不足,推動急難紓困專案,提供即時性經濟支持及
      完整性福利服務。」第伍點規定:「實施內容 一、依急難事由及陷困情形提供一次性
      關懷救助金、或分月分次發放關懷救助金。二、提供其他福利服務轉介及配合措施。」
      第柒點規定:「救助對象 一、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
      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二、因經濟性因素有自殺之虞之通報個案。三、
      因經濟性因素並經通報為脆弱家庭成員。四、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通報或庇護安置
      ,於緊急生活扶助金尚未核發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五、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
      核准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六、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第
      捌點規定:「實施步驟 一、受理窗口:遭逢急難民眾本人或親人、鄰里、社區、學校
      、村里長、村里幹事、便利商店、警察單位、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醫療機構、
      相關機關(構)、團體等,得檢具申請書或通報表......向下列窗口申請救助或通報:
      (一)村(里)辦公處。(二)鄉(鎮、市、區)公所。(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實地訪查:(一)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立即通報核定機關之
      代表,召集訪視小組,於24小時內進行個案實地訪視。1.訪視小組由核定機關召集,成
      員如下:(1)核定機關之代表,並兼訪視小組召集人。(2)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3) 當地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普受社會大眾信賴公益團體之代表。社會福利機
      構(團體)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為代表。(4) 其他視個案性質,必要時得增邀直轄市、
      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與事故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或當地管區警員。....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
      評估並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認定結果核定及撥款。三、個
      案核定(一)本方案柒、一及六規定救助對象之急難事實及生活境況,優先由鄉(鎮、
      市、區)公所組成訪視小組,依認定基準表(如附表二)認定,並填具個案認定表....
      ..立即送核定機關即時核定及撥款。(二)本方案柒、二、三、四、五規定救助對象,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評估並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者,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依認定結果核定及撥款;本方案柒、一及六規定救助對象,向直轄市、縣(市)
      政府申請救助,如有立即性救助需求者,經社會工作人員評估並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者,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認定結果核定及撥款。四、其他福利服務轉介及配合措施:
      經開案之個案如有其他需求,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轉介相
      關社會、衛生、勞工或教育等體系申辦相關福利事項。必要時,得結合民間資源協助之
      ......。」第玖點規定:「給付方式及給付基準 一、核定機關對符合規定者,得依認
      定基準表即時發給關懷救助金新臺幣1萬元至3萬元。經評估必要時,得將該個案關懷救
      助金採分月或分次方式發給之......。」第拾點規定:「實施期程:自108年1月......
      起至 109年12月31日止。」
      附表二 強化社會安全網 -急難紓困實施方案認定基準表(節錄)
                                  單位:新臺幣元

    急難事由

    生活陷困

    核發基準

    備註

    類別

    認定基準

    認定基準

    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

    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

    三、罹患重傷病

    1.必須一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且無法工作。
    2.取得重大傷病卡證明等且無法工作。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或支付醫療費用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一萬元至三萬元。

    一萬元至三萬元。

    1.急難事由以最近三個月內發生者,並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限……。
    2.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指以其收入負擔家庭生活三分之一以上者……。

    五、其他原因無法工作

    1.因其他原因致無法工作。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一萬元至二萬元。

     

    2.因遭無薪休假、部分工時而減少收入,或每月工作收入未達基本工資之臨時工等之不完全就業。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一萬元至二萬元。

    一萬元。

    六、其他變故

    1.其他變故且無法獲得任何補助、救助或保險給付等。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一萬元至三萬元。

    一萬元至三萬元。

    2.具有柒、救助對象二、三、四、五之情形。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一萬元至三萬元。

    一萬元。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
    (一)訴願人因妊娠21週併腹部不適,子宮早期收縮,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宜在家休養至
       生產,大約3個月,已符合第 3類罹患重傷病之認定基準,必須1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
       養,且無法工作,並經醫師記載病名。
    (二)訴願人配偶即○君108年5月7日因脊椎撞到,檢附診斷書證明需休息療養2週,不宜粗
       重工作。又該月份收入僅新臺幣(下同)1萬3,000元,每月雖領取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家庭生活補助金4萬4,600元,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租金補貼1萬1,000元及家扶中心
       之在學生活補助金每月1萬200元,惟會因人數多少有所差別,原處分機關未實際計算
       家庭實際收支予以評估。
    (三)醫師說子宮早期收縮是疾病,開立之診斷書較保守,訴願人在家休息療養 3個月無收
       入,確有需要,才申請紓困,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配偶○君申請急難紓困,於108年4月23日派員訪視,查得訴願人家庭狀況並無
      生活陷困,另據訴願人於108年4月22日經○○財團法人○○醫院診斷因妊娠21週併腹部
      不適,且其非家庭生計主要負擔者,近期無發生遭受天災害等變故等情,不符認定基準
      表第3類、第5類及第 6類規定。有訴願人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醫院108年4月22
      日診斷證明書、原處分機關108年4月23日○君訪視紀錄表、108年4月23日及 5月14日急
      難紓困個案認定表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否准所請,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因妊娠21週併腹部不適,子宮早期收縮,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宜在家
      休養至生產,大約3個月,已符合第3類罹患重傷病之認定基準等語。按急難紓困方案實
      施目的係為協助經濟弱勢的個人及家庭,因一時急難事故致家庭陷入經濟困境時,能獲
      得即時救助以紓解民困。其中第捌點實施步驟三、(一)附表二已明定急難事由之類別
      及生活陷困之認定基準。查本件:
    (一)訴願人配偶○君於108年4月22日申請急難紓困,經原處分機關組成訪視小組於108年4
       月23日進行訪視。依本府社會局108年4月23日急難紓困個案認定表記載:「......申
       請人本人○○○......一、核列低收入戶第 2款,每月生活扶助費共7100元。二、..
       ....兒童、少年生活扶助......每月共37500元......。七、......租屋補助每月11,
       000 元 保險及社會資源......勞保......個案評估......二、家庭狀況......1.實
       際收入68600元......三、問題及處遇......1.申請人......育有4子 1女,租屋居住
       於戶籍地。2.申請人自述因脊椎病變無法工作,目前休養中,收入短少需要補助,太
       太在家帶小孩,自述領有房屋補助每月11000元。...... 4.經查案主提供的診斷書醫
       生囑言休養2週,不符急難紓困認定基準休養1個月的規定,予以駁回,暫緩發給關懷
       救助金。5.另查該戶已領有公部門補助款 55600元及自己薪資13,000元,評估足以負
       擔生活亦不符合生活陷困......。」是訴願人家庭狀況尚無生活陷困。
    (二)復依原處分機關108年5月14日急難紓困個案認定表記載:「......三、問題及處遇..
       ....1.案家已於108.4.23......申請急難紓困,已訪視過,案主原在家帶小孩,非家
       庭生計主要負擔者,故本次不再訪視。2.經查案主提供之診斷證明書,不符急難紓困
       第三類罹患重傷病之規定予以駁回,暫緩發放救助金......。」另依訴願人所附○○
       財團法人○○醫院108年 4月22日診斷證明書載以:「......診斷 妊娠21週併腹部不
       適......醫囑 不宜工作,宜在家休養至生產 ......。」所示,診斷結果為妊娠21週
       併腹部不適;因妊娠非屬罹患重大傷病範圍。又訴願人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近期
       並未遭受天災害等變故,且家庭狀況尚無生活陷困,不符認定基準表第3類、第5類及
       第6類規定。是原處分機關否准訴願人急難紓困之申請,並無違誤。
    (三)又訴願人主張其配偶即○君因脊椎撞到,需休息療養 2週,不宜粗重工作云云,查依
       訴願人所附其配偶即○君之臺北○○醫院108年5月7日診斷證明書記載略以:「.....
       .病名 脊椎退化性病變......醫師囑言 108年5月7日前來本院骨科門診,需休息療養
       2 週,不宜粗重工作......」,並無記載無法工作,不符急難紓困方案認定基準表急
       難事由第 3類罹患重傷病「必須以一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且無法工作者」之規定
       。另訴願人主張雖每月領取之低收入戶生活補助金等,惟仍不足支應家中人口實際收
       支一節,與本件申請急難紓困係屬二事。訴願主張,顯有誤解,不足採據。從而,原
       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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