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
臺北市政府 108.12.10. 府訴一字第108610390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訴願人因違反停車場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 8月22日北市停營字第10830729592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所有車牌號碼xxx-xxxx自用小客車,於民國(下同)108年8月19
日16時4分許停放於臺北市○○中心停車場(本市內湖區○○○路○○段○○號地上1層
、地下1層)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未依規定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置放
該供特定對象使用停車位之相關識別證明,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 3項規定,乃依同法
第40條之1規定,以108年8月22日北市停營字第10830729592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
600 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108年9月2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8年9月27日北市停營字第1083077032號函通知訴願人
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108年8月22日北市停營字第 10830729592號裁處書。準此
,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