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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9.01.14. 府訴二字第109610006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商業處
訴願人因違反公司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 9月25日北市商二字第10860444782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案外人○○○(下稱○君)向原處分機關陳情表示,其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
)股東身分,以民國(下同)108年7月9日○○郵局第xxxxxx號存證信函(下稱108年7月9日
郵局存證信函)請○○公司於文到10日內提供自 102年起○○公司之歷年財務報表等供其查
閱等,惟遲未獲回應,乃委任會計師於108年8月26日前往○○公司請求查閱財務報表等文件
,仍遭拒絕提供,○○公司涉有違反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及第 2項規定。案經原處分機關以
108年9月3日北市商二字第10860393822號函通知○○公司及其代表人即訴願人,就上開違反
公司法規定情事,於文到15日內書面說明陳述意見及處理情形;該函於 108年9月5日送達○
○公司及訴願人,惟未獲回應,原處分機關審認○○公司未將財務報表及簿冊文件備置於公
司,訴願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股東○君查閱、抄錄或複製公司自 102年起之財務報表,違反公
司法第21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乃依同法條第 3項、第4項規定,以108年9月25日北市商二
字第10860444782號函(下稱原處分),各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1萬元罰鍰,合計處 2萬
元罰鍰,並限於文到15日內通知股東○君得查閱、抄錄或複製自 102年起歷年財務報表之日
期並副知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於108年9月26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08年10月21日經原處
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公司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
8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第 210條規定:「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
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
查閱、抄錄或複製;其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應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代表公司
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置章程、簿冊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抄錄、複製或未
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前二項情形,
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
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經濟部96年3月30日經商字第09602408050號函釋:「公司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依公司法
第210條第2項規定向公司請求查閱或抄錄時,得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為之......。」
104年3月10日經商字第10402404610號函釋:「一、本部99年10月8日經商字第09902140
320號函釋提及『復按公司法第218條第 1項規定:......。上開規定之【簿冊】與本部
81年12月8日經商字第 232851號函所稱簿冊,二者定義相同,包括歷屆股東會議事錄、
資產負債表、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等...』。核其法理有所不當,按公司法第210條
是針對股東及債權人查閱或抄錄公司股東名簿表冊所設計;而同法第 218條則是因應公
司監察人行使監察權之職權而為規範,其文字解釋上,第218條的範圍大於第210條,原
則上可查閱或抄錄之範圍不宜有過多的限制。故應將上開99年10月8日經商字第0990214
0320號函:『上開規定之......公司債存根簿等......』乙段文字刪除。......」
臺北市政府90年 8月23日府秘二字第90107981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
任事項,並自90年9月1日起生效。......公告事項:......八、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
府商業管理處(自96年 9月11日起更名為臺北市商業處),以該處名義執行之:......
(二)公司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自102年至108年度公司均有召開股東會,並將股東會討論及決議之
財務報表及簿冊文件置於公司,歡迎股東前來查閱、抄錄、複印。訴願人絕無未依法備
置,也未拒絕股東之查閱。因公司規模甚小,檢舉人○君突然前來,而承辦人當天未上
班,致無法及時提供,事後以108年10月4日○○郵局第xxxxxx號存證信函通知○君前來
查閱,其迄今仍未來查閱,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為○○公司之董事長,就案外人○君以股東身分請求提供自 102年起之歷年財
務報表等文件而未獲○○公司處理之情事,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列印
資料、案外人○君 108年7月9日郵局存證信函、原處分機關108年9月3日北市商二字第1
0860393822號函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公司自102年至108年度均有召開股東會,並將股東會討論及決議之財務報
告及簿冊文件置於公司,歡迎股東前來查閱、抄錄、複印;訴願人規模甚小,檢舉人○
君突然前來,而承辦人當天未上班,致無法及時提供,事後再通知○君前來查閱,迄今
未來查閱等語。經查:
(一)按公司法第 210條規定,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公司,
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上開章程及簿冊,股東及
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而代表公
司之董事,不備置章程、簿冊,或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或抄錄,各處1萬元以上5萬
元以下罰鍰。次按經濟部96年3月30日經商字第09602408050號函釋意旨,公司股東依
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向公司請求查閱或抄錄時,得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為之。
(二)查○君為○○公司之股東,自得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公司歷年財務報
表等文件,其以股東身分,以 108年7月9日郵局存證信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10日內提
供自 102年起○○公司之歷年財務報表,並委任會計師於108年8月26日前往○○公司
請求查閱上開財務報表等文件而未獲處理,經原處分機關以 108年9月3日北市商二字
第 10860393822號函通知○○公司及訴願人上情,就上開違反公司法規定情事,請其
等於文到15日內書面說明陳述意見及處理情形,惟○○公司及訴願人均未回復;原處
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公司法第 210條規定,據以裁罰,並無違誤。訴願人主張○君
突然前來,而承辦人當天未上班,致無法及時提供,純屬卸責之詞,不足採據;其事
後以108年10月4日○○郵局第xxxxxx號存證信函通知○君前來查閱,為事後改善行為
,尚不影響本件違規事實之成立。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公司法
第210條第3項、第 4項規定各處訴願人1萬元罰鍰,合計處2萬元罰鍰,並限於文到15
日內通知股東○君得查閱、抄錄或複製自 102年起歷年財務報表之日期,並無不合,
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理)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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