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9.01.30. 府訴一字第109610016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8年10月21日北市社障字第
    1083162742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原處分機關受理訴願人輔具評估申請,案經臺北市南區輔具中心(下稱南區輔具中心)於民
    國(下同)108年6月12日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建議訴願人使用固定式扶手70公分 1支、可
    動式扶手2支。嗣訴願人購置固定式扶手40公分1支、可動式扶手2支及免治馬桶座1個,並於
    108年8月28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核發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經原
    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符合一般戶之補助資格,依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
    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下稱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
    之附表1(長照需要等級、長照服務給付額度及部分負擔比率)及附表3編號FA01「居家無障
    礙設施-扶手」(即固定式扶手)、FA02「居家無障礙設施-可動式扶手」購置價格給付上限
    等規定,爰以108年10月21日北市社障字第1083162742號函復訴願人固定式扶手1支准予補助
    新臺幣(下同)420元、可動式扶手2支小計准予補助4,410元,總計補助4,830元。訴願人不
    服,於108年10月28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11月8日補正訴願程式及補充訴願理
    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
      務)給付及支付基準第1節第2點規定:「長照服務請領資格應為長照需要等級第 2級(
      含)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65歲以上老人......。」第3點第3款規定:「
      長照服務額度分為個人長照服務額度(以下簡稱『個人額度』)及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
      務--喘息服務額度(以下簡稱『喘息服務額度』),兩者不得流用。『個人額度』下再
      分 3類額度,且彼此不互相流用:......(三)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第11點規定:「長照需要者使用各類服務,除照顧組合表中註明免部分負擔之組合外
      ,應依照下列身分別自行負擔長照服務費(以下簡稱部分負擔),各類服務之負擔比率
      如附表 1:(一)......(以下代稱長照低收入戶)。(二)......(以下代稱長照中
      低收入戶)。(三)前兩者以外者(以下代稱長照一般戶)。」第12點規定:「部分負
      擔金額以照顧組合表之價格依本節第十一點規定之比率計算......。」第13點第 1款規
      定:「長照需要者及其家屬使用下列長照服務,除依前點規定之部分負擔外,下列情形
      之費用亦須自行負擔:(一)超過核定之長照服務額度者。」第2節第7點規定:「附表
      3 照顧組合表(E碼至F碼)之各輔具項目規範、購置項目之核銷應備文件......及輔具
      評估報告書格式,準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之規定;同表中所稱之輔具評估人
      員係指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甲類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之特約輔具
      評估人員)......本部另有規定者,於民國 108年12月31日前,得由非屬政府設置或委
      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之甲類輔具評估人員,辦理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E、F碼
      )之評估服務。」第3節第1點第2款第7目規定:「照顧組合表之編碼......(二)個人
      額度下之服務......7. 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F碼)」第2點第 2款第3目規定:「
      照顧組合表,如附表 3。......(二)第一節第三點各類服務額度,限用於相對應的照
      顧組合:......3.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額度:E碼、F碼。」
      附表1 長照需要等級、長照服務給付額度及部分負擔比率(節錄)

    長照需要
    等級

    個人額度

    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3年)適用E、F碼

    部分負擔 比率(%)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一般戶

    第2級
    ……
    第8級

    0

    10

    30


      附表3 照顧組合表(E碼至F碼)(節錄)

    編號

    輔具/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項目

    組合內容及說明

    購置價格給付上限(元)

    FA01

    居家無障礙設施-扶手

    ……
    2.修繕標的:……廁所、浴室……等活動空間安裝之固定扶手。
    3.本組合應由輔具評估人員出具評估報告,判定為本輔具需要者,始得給付。
    ……
    5.扶手針對提供握持部位之長度每10公分補助150元。

         150

    FA02

    居家無障礙設施-可動式扶手

    ……
    2.本組合應由輔具評估人員出具評估報告,判定為本輔具需要者,始得給付。
    ……
    4.本組合係按單支計價。

    3,600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計畫第1點第4款
      規定:「依據:......四、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
      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第3點第1款規定:「補助內容及標準
      :一、長期照顧共同性補助項目:依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
      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之規定核實補助......。」第 4
      點第 1款規定:「補助對象:一、長期照顧共同性補助項目: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
      市),經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照管中心)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
      )六十五歲以上失能者。(二)五十歲至六十四歲失能身心障礙者。(三)五十五歲至
      六十四歲失能原住民。(四)五十歲以上失智症者。」第 5點規定:「請款及查核方式
      :一、除前點第三款規定之補助項目外,應於照管中心失能評估日後及評估報告書開立
      後三個月內,依評估建議購買或施作完成;並於照管中心失能評估日之六個月內檢具應
      備文件親送或郵寄至本局辦理核銷,應備文件由本局每年公告之。......三、輔具評估
      報告書格式及評估人員應符合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
      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規定。四、撥款作業:由本局比對查核
      資料後撥款。」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8年1月3日北市社老字第1071076118號公告:「主旨:修正臺北市
      政府社會局107年12月22日北市社老字第1076112873號公告108年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失能
      者生活輔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項目一覽表。依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
      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計畫第參點規定......。」
      108 年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項目一覽表(
      節錄)
      一、補助基準如下:
      第一類:(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2)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3)領取本市中低老人生
          活津貼(每月發給 7,463元)
      第二類:( 1)領取本市中低老人生活津貼(每月發給3,731元)(2)領有身心障礙者
          生活補助費
      第三類:一般戶

     

    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目

    第三類最高補助金額(元)

    補助適用說明

    1

    扶手

      105

    ……
    2.修繕標的:樓梯、出入口、通路、廁所、浴室或臥室等活動空間安裝之固定扶手。
    3.本組合應由專業治療師或輔具評估人員出具評估報告,判定為本輔具需要者,始得給付。
    5.扶手針對提供握持部位之長度每 10 公分計算補助金額。
    .……

    2

    可動式扶手

    2,520

    ……
    2.本組合應由專業治療師或輔具評估人員出具評估報告,判定為本輔具需要者,始得給付
    .……
    4.本組合係按單支計價。
    .……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訴願人購置固定式扶手1支、可動式扶手2支及免治馬桶座 1
      個,含施作安裝費總計 2萬725元,扣除免治馬桶座之款項,訴願人實際支付8,825元,
      惟原處分機關僅補助4,830元。請覈實補助8,825元。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前經南區輔具中心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建議使用固定式扶手 1支、可動式扶
      手 2支。嗣訴願人依該建議購置扶手及數量,並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核發居家無障礙環境
      改善補助。有訴願人填具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
      善補助申請書、購置扶手之收據、實際施作照片、南區輔具中心108年6月12日開立之輔
      具評估報告書及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畫面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
      為一般戶,依輔具(扶手)費用扣除訴願人應自行部分負擔比例後,總計補助 4,830元
      ,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應全額補助扶手購置費用及施作安裝費云云。按長照需要等級第 2級(含
      )以上,且為65歲以上老人,依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第1節第2點規定,得申請長照服務
      。又長照服務額度分為個人長照服務額度及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喘息服務額度,個
      人長照服務額度包含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等項目;得申請輔具服務及居
      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額度,限用於照顧組合表組合內容;申請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
      務之一般戶,需部分負擔30%;所申請項目為居家無障礙設施之固定扶手及可動式扶手
      ,應由輔具評估人員出具評估報告,判定為本輔具需要者,固定式扶手針對提供握持部
      位之長度每10公分補助150元、可動式扶手按單支計價,購置價格給付上限為3,600元;
      為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第1節第3點第3款、第3節第2點第2款第3目及附表 1、附表3、臺
      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計畫第3點第1款所
      明定,並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8年1月3日北市社老字第1071076118號公告意旨可資參
      照。本件查,依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臺畫面記載,訴願人75歲,為長照需要等級第 4級
      之一般戶。依卷附南區輔具中心108年6月12日開立之輔具評估報告書之使用評估之改善
      建議說明圖片,馬桶右側加裝水平扶手70公分、左側加裝活(可)動式扶手 1支;浴缸
      旁加裝活(可)動式扶手 1支。次依訴願人提出之單據載有,「品名 凱撒ST扶手GB131
      數量1組 金額 900」、報價單「凱薩一字型扶手」40公分及訴願人所附實際施作照片,
      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係購置固定式扶手40公分1支,依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附表3規定
      ,每10公分補助150元,惟一般戶應自行負擔30%,爰核予補助 420元(150x4x0.7=420
      )。又訴願人提出之單據載有「品名 凱撒ST扶手GB100 數量 2組 單價3150金額6300」
      及訴願人所附實際施作照片,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係購置活動式扶手 2支,依長照給
      付及支付基準附表3規定,一般戶應自行負擔30%,爰核予補助4,410元(3,150x0.7x2=
      4,410)。是原處分機關核予補助總計 4,830元(420+4,410=4,830),並無違誤。雖訴
      願人主張應全額補助扶手購置費用及施作安裝費,惟與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附表 1所定
      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之一般戶須部分負擔30%之比例規定不合,另施作
      安裝費亦非屬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附表 3所列之補助組合內容。訴願主張,不足採據。
      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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