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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9.01.31. 府訴三字第109610018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補助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民國 108年10月15日北市教
綜字第1083099163號、108年10月16日北市教綜字第1083101158號、108年10月17日北市教綜
字第1083101078號、108年10月21日北市教綜字第 1083101784號單一陳情系統案件回復表,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載明:「......不服陳情W10-1081009-00164、北市教綜字第 1083101078
、1083101158、1083101784等號回答......」惟 W10-1081009-00164僅係訴願人於本府
單一陳情系統陳情之案件編號,揆其真意,訴願人就此部分應係不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下稱教育局)民國(下同)108年10月15日北市教綜字第 1083099163號單一陳情系統
案件回復表,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臺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
貸款補助辦法第 2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 3條規定:「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一、碩、博士學位:指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
外大學校院碩、博士學位。二、專業、技術證照(以下簡稱專技證照):指留學國政府
認可之學校或機構,辦理為期六個月以上,相當於副學士後專業或技術學習課程,並核
發之資格證明文件。」第 4條規定:「本貸款申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中華民國國
民,並於申請貸款日前已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二、二十歲以上未滿四十五歲之青年。三
、申請人或申報申請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
得淨額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三十。四、我國政府立案之高級中等
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且領有證明文件。五、出國全時修讀碩、博士學
位或專技證照。但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及其外設其他地區之學校或機構。」第10
條規定:「申請本貸款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承貸銀行提出申請:......。
」第11條規定:「承貸銀行辦理本貸款之作業流程應函報教育局備查。第十條第二項第
二款之文件,由教育局審查小組審查認定之。前項審查小組之組成、審查作業程序及審
查基準,由教育局定之。」第12條前段規定:「申請人符合本貸款申請要件者,由承貸
銀行辦理撥貸程序。」第14條第 1項規定:「本貸款前十年(含寬限期)之利息,由教
育局依下列規定補助之:......。」
三、本府為協助本市青年赴國外深造,修讀碩、博士學位或專業、技術證照,辦理留學生就
學貸款,特訂定臺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補助辦法(下稱補助辦法)。依該辦法第10
條規定,申請補助貸款應填具申請書,向承貸銀行提出申請。訴願人以其至美國Butler
County Community College攻讀 Butler County College Physical Therapy Assista
nt學程,向○○銀行(下稱○○銀行)申請臺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補助(專業或技
術證照類別)。○○銀行進行基本條件審查通過後,將審查結果及申請文件送達教育局
審查。教育局依臺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補助辦法第11條第2項、第3項規定,審認其
與補助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之相當於副學士後專業或技術學習課程不符,乃於 108年10
月3日以E-MAIL通知○○銀行其審查結果。嗣○○銀行於108年10月 7日以Line通訊軟體
通知訴願人,因其就讀課程未符規定,未核准利息補貼。訴願人不服,就相關疑義分別
於108年10月 9日、15日、7日及17日經由本府單一陳情系統提出陳情,經教育局分別以
108年10月15日北市教綜字第1083099163號、108年10月16日北市教綜字第1083101158號
、108年10月17日北市教綜字第1083101078號、108年10月21日北市教綜字第1083101784
號單一陳情系統案件回復表回復在案(如附表)。訴願人不服教育局上開 4件案件回復
表,於108年10月15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11月7日補具訴願書,並據教育局檢
卷答辯。
四、按承貸銀行辦理本貸款之作業流程應函報教育局備查;申請人符合本貸款申請要件者,
由承貸銀行辦理撥貸程序;本貸款前10年含寬限期之利息,由教育局依規定補助;補助
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2條前段及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貸款係由訴願人向○○銀
行申請,由○○銀行核貸;教育局依補助辦法第11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僅係備查及
補助貸款金額之利息;就本貸款是否利息補助,亦係本於訴願人是否與○○銀行成立私
法上貸款契約關係而定;則本件訴願人因未獲本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補助及對於教育
局說明訴願人未獲補助理由之回復內容之爭執,自屬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教育局並
未對訴願人作成任何行政處分,本件訴願人遽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附表回復表日期字號
陳情內容(節錄)
回復內容(節錄)
108年10月15日北市教綜字第1083099163號
……承辦人員只說明了教育局的副學士後認定,並沒有針對條件中的技術學習課程回答網站上寫副學士後「或」技術學習課程,難道復健、物理治療不是一項技術嗎?……上網查詢過去別人申請經驗,看到別人也是兩年的學歷申請通過,為何針對我的案件有所不同?此外,歐美作為台灣留學大國,條件之一設定為罕見或是沒有的副學士後,是否不合理?不論如何,我這項技術是美國國家認證的技術證照,應該符合「或」後所說的第二項條件……
……依臺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補助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專業、技術證照(下稱專技證照)指留學國政府認可之學校或機構,辦理為期6個月以上,相當於「副學士後」「專業或技術學習課程」,並核發之資格證明文件。另查教育部外國大學參考名冊查詢系統……之「美國學制簡介」……之美國學制圖,美國高等教育中確實有「副學士學位」……。
108年10月16日北市教綜字第1083101158號
……美國學制圖,美國高等教育中確實有「副學士學位」。而我要就讀的正是「副學士學位」,而也正是這個學位被拒絕……往年確實一般民眾就是以兩年的副學士學位申請通過……
……依臺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補助辦法(下稱本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專業、技術證照(下稱專技證照)指留學國政府認可之學校或機構,辦理為期6個月以上,相當於「副學士後」「專業或技術學習課程」,並核發之資格證明文件;次依本辦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規定略以,申請本貸款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入學證明文件(修讀專技證照者係指該留學國政府權責機關認可之學校或機構相當於副學士後學歷資格之證明文件,及全時半年以上學習之課程證明文件或已實際出國全時學習之在學證明文件)向承貸銀行提出申請;復依本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略以,第10條第2項第2款之文件,由「教育局審查小組」審查認定之……本辦法所指「專業或技術證照須符合1.專業或技術課程留學國政府認可之學校或機構、2.專業或技術課程須為期6個月以上以及3.專業或技術課程須相當於「副學士後」……
108年10月17日北市教綜字第1083101078號
……我申請教育局青年專技證照留學貸款被拒絕,理由是因為該貸款針對{副學士後}而我的內容是兩年副學士。但是美國沒有副學士後這個學程,我看到過去大家申請的例子也都是兩年的學位……
……依臺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補助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專業、技術證照(下稱專技證照)指留學國政府認可之學校或機構,辦理為期6個月以上,相當於「副學士後」「專業或技術學習課程」,並核發之資格證明文件。我國所謂「副學士」係指二、三或五專畢業後所取得之學位文憑,爰「副學士後」學歷係指該專技證照課程完成後,具有等同於四年制大學大三或以後年級、學位修畢之能力及資格……。
108年10月21日北市教綜字第1083101784號
……如王先生特別查找證明,結果也錯把〔副學士〕當成〔副學士後〕,歐美根本沒有或是罕見〔副學士後〕,將其定為條件之一難道合理嗎……據我所知,往年民眾申請者也是以兩年的學歷申請,為何針對我的案件有所不同? ……
……依臺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補助辦法(下稱本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條第2項第2款可知,本貸款所指專業、技術 證照(專業或技術學習課程修業完成之資格證明文件)須滿足3條件,分別為:1.「專業或技術學習課程」由留學國政府認可之學校或機構所開設、2.「專業或技術學習課程」須為期6個月以上以及3.「專業或技術學習課程」須為「副學士後」學歷資格……「副學士後」係本辦法所訂定之申請條件,並非學位名稱……可知「專業或技術學習課程」須為期6個月以上是本辦法所訂定申請條件之一……。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