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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9.02.19. 府訴一字第109610030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育兒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11月8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83177481號函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及其配偶○○○申請其等長子○○○〔民國(下同)104年3月27日生,下稱○童
〕育兒津貼,前經臺北市大同區公所以104年6月29日北市同社字第 10431218200號函核
定自104年3月起每月發給育兒津貼(依行為時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
臺北市育兒津貼發給自治條例,擇一擇優發給)新臺幣(下同) 2,500元在案(核發至
108年7月止)。嗣訴願人於108年6月16日以其因婚姻暴力,有庇護需求為由,於108年6
月16日向原處分機關及庇護中心申請其本人及其長女○○○( 100年○○月○○日生)
、○童緊急庇護,並於108年6月16日至9月3日入住本市婦女庇護安置機構,原處分機關
並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婦女收容安置補助作業須知第4點第1款規定發給訴願人及其
子女計 3人每人每日收容安置補助553元。
三、嗣原處分機關查認上開安置期間,訴願人於108年7月領有本市育兒津貼 2,500元,審認
訴願人不符行為時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第3點第4款「兒童未經政府公
費安置收容」之規定,有重複溢領情事,乃以108年11月8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83177481
號函通知訴願人繳回108年7月溢領之2,500元育兒津貼。訴願人不服,於108年11月14日
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11月26日補正訴願程式 。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8年12月3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83183462號函通知訴願
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等,自行撤銷上開108年11月8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83177481號函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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