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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9.03.20. 府訴一字第109610052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民國 108年12月3日北市財產字第10830367161號
單一陳情系統案件回復表,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
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
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8年11月26日經由本府單一陳情系統(案件編號:D10-1081126
-00039)及陳情書分別向本府及本府財政局(下稱財政局)表示,其有購買及租用本市
中正區○○段○○小段○○地號及○○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權利,希望財政部國
有財產署及財政局將系爭土地讓售予訴願人。經財政局查得本市中正區○○段○○小段
○○地號土地為本市所有之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管理機關為本府工務局新建工
程處(下稱新工處),乃以108年12月3日北市財產字第1083036716號函移請新工處處理
在案,財政局並以108年12月3日北市財產字第 10830367161號單一陳情系統案件回復表
(下稱系爭函文)回復訴願人略以:「……有關您陳情得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購買及租用市有土地一事,本局說明如下:經查本市中正區○○段○○小段○○地號市
有土地為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經管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本案本局業以 108年
12月3日……函請該處查明並回覆您……。」且經新工處以108年12月10日北市工新配字
第1083128226號函回復訴願人礙難辦理在案。訴願人不服系爭函文,於109年1月10日向
行政院提起訴願,經該院以109年1月14日院臺訴移字第1090161414號移文單移由本府辦
理,並據財政局檢卷答辯。
三、查系爭函文係財政局就訴願人反映其購買及租用市有土地等陳情事項,將其處理情形回
復訴願人;核其內容僅係財政局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
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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