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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9.03.19. 府訴三字第109610054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民國109年 1月6日北市教工字第1080012670號書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
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
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二、訴願人以民國(下同)108年12月25日、12月30日共3件書面,向本府請求撤銷○○國小
徵收及說明相關作業日程等事宜,經本府教育局以109年1月6日北市教工字第108001267
0號書函(下稱109年1月6日書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臺端請求撤銷○○國小徵收
及說明相關作業日程一案……說明:……二、查臺端原有合併前龍山區(現為萬華區)
萬華段○○小段○○地號土地、門牌為本市○○路○○巷○○號之建物,前經本府為舉
辦○○國小擴建工程之需,於77年5月2日經行政院核准徵收該校擴建工程用地範圍內土
地114筆(含臺端原有土地)及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並由改制前本府地政處分別於 77
年12月20日及80年1月7日公告徵收,徵收補償費因已發放完竣,徵收補償程序於焉完成
。三、嗣本府基於鄉土教學得融合歷史文化保存規劃之考量,於88年 6月16日代為拆除
徵收計畫範圍內非具歷史保存價值之○○街○○巷右側及○○街間部分建物,並以88年
6月30日府教八字第 8804080400號函同意於教育學術之目的事業使用之原則下變更使用
計畫配置圖,具保存價值部分建物(含臺端原有建物)則未予拆除,並規劃為鄉土文化
走廊,作為○○國小及本市各級學校鄉土教學空間使用迄今。四、另臺端請求撤銷徵收
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 1141號判決駁回在案……。」訴願人不服該書函
,於109年1月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本府教育局檢卷答辯。
三、查訴願人曾於 103年間,以本府徵收其原有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後,未依原核准計畫興建
學校,反而變為觀光大街為由,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等規定向內政部請求撤銷、廢止
徵收,經內政部 103年11月26日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第70次會議決議不予受理在案。嗣訴
願人再次向內政部請求撤銷、廢止徵收,亦經內政部106年12月6日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第
147次會議決議,認無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1項各款應撤銷徵收之事由,亦無同條例第
49條第 2項各款應廢止徵收之事由,決議不准予撤銷、廢止徵收在案。訴願人向行政院
提起訴願遭駁回,遂以行政院及內政部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10月25日 106年度訴字第1141號判決駁回,因訴願人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本件訴願
人復以相同事由,再次向本府教育局請求撤銷上開徵收案及說明相關作業日程,該局乃
以前揭109年 1月6日書函復訴願人,說明上開徵收案之經過,並敘明訴願人請求撤銷上
開徵收案,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10月25日106年度訴字第1141號判決駁回在案之
事實。查訴願人上開請求事項,核其性質應屬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之陳情,是本府
教育局上開109年 1月6日書函,核其內容係屬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
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是訴願人不服該書函,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
非法之所許。
四、至於訴願人請求依訴願法第28條、第29條規定參加訴願委員會一節,因訴願人非屬訴願
參加人,無上開規定之適用;另本件訴願標的既非屬行政處分,且相關事實已臻明確,
訴願人申請陳述意見、言詞辯論,核無必要;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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