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9.06.01. 府訴一字第109610092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房屋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 3月12日北市稽萬華甲字第10944018912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所有本市萬華區○○○路○○段○○號房屋(稅籍編號:xxxxxx
      xxxxx,下稱系爭房屋)其○○樓頂層有增建鋼鐵造房屋,訴願人持分面積為7.8平方公
      尺,原處分機關乃以109年 3月12日北市稽萬華甲字第10944018912號函,依房屋稅條例
      第10條規定,核定民國(下同) 109年房屋現值新臺幣3萬7,100元,自109年1月起併原
      有建物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訴願人不服,於109年4月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9年 4月20日北市稽萬華甲字第10944030131號函通知
      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上開109年 3月12日北市稽萬華甲字第10944018912
      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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