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9.07.20. 府訴一字第109610126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兼訴願代理人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等2人因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 3月30日北市社障
    字第1093048137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一、關於訴願人○○○○部分,訴願駁回。
    二、關於訴願人○○○部分,訴願不受理。
      事實
    原處分機關受理訴願人○○○○輔具評估申請,案經原處分機關委託辦理輔具評估服務之○
    ○輔具中心(下稱○○輔具中心)於民國(下同)109年1月13日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建議
    訴願人○○○○於住家樓梯、浴室及儲藏室等處,分別使用固定式扶手11支(總長度計1,51
    0公分)及施作防滑措施3處等。嗣訴願人○○○○購置固定式扶手14支(總長度計1,100公分
    )及防滑用品2項,並於109年3月10日委託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核發失能者生活輔
    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符合一般戶之補助資
    格,另查其購置之扶手及防滑用品,除其中1支100公分扶手,因未檢附完工後照片而不予補
    助外,其餘准予補助;爰依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
    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下稱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附表 1(長照需要等
    級、長照服務給付額度及部分負擔比率)所定一般戶部分負擔30%及行為時附表 3編號FA01
    「居家無障礙設施-扶手」(即固定式扶手)、FA10「居家無障礙設施-防滑措施」購置價格
    給付上限等規定,以109年3月30日北市社障字第1093048137號函(下稱原處分)復訴願人○
    ○○○准予補助固定式扶手新臺幣(下同)6,534元【(購買總金額 1萬122元-1支100公分扶
    手計788元)x70%≒6,534元】、防滑措施650元(購買總金額928元x70%≒650元)。訴願人
    等2人不服,於 109年4月1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5月4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
    答辯。
      理由
    壹、關於訴願人○○○○部分:
    一、按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
      務)給付及支付基準第1節第 2點規定:「長照服務請領資格應為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
      含)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65歲以上老人……。」第3點第3款規定:「長
      照服務額度分為個人長照服務額度(以下簡稱『個人額度』)及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
      --喘息服務額度……,兩者不得流用。『個人額度』下再分 3類額度,且彼此不互相流
      用:……(三)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第11點規定:「長照需要者使
      用各類服務,除照顧組合表中註明免部分負擔之組合外,應依照下列身分別自行負擔長
      照服務費(以下簡稱部分負擔),各類服務之負擔比率如附表 1:(一)……(以下代
      稱長照低收入戶)。(二)……(以下代稱長照中低收入戶)。(三)前兩者以外者(
      以下代稱長照一般戶)。」第12點規定:「部分負擔金額以照顧組合表之價格依本節第
      十一點規定之比率計算……。」第13點第 1款規定:「長照需要者及其家屬使用下列長
      照服務,除依前點規定之部分負擔外,下列情形之費用亦須自行負擔:(一)超過核定
      之長照服務額度者。」第3節第1點第2款第7目規定:「照顧組合表之編碼……(二)個
      人額度下之服務……7.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F碼)」第2點第2款第3目規定:「照
      顧組合表,如附表 3。……(二)第一節第三點各類服務額度,限用於相對應的照顧組
      合:……3.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額度:E碼、F碼。」
      附表1 長照需要等級、長照服務給付額度及部分負擔比率(節錄)

    長照需要等級

    個人額度

    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3年)適用E、F碼

    部分負擔比率(%)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一般戶

    第2級……第8級

    0

    10

    30


      行為時附表3 照顧組合表(E碼至F碼)(節錄)

    編號

    輔具/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項目

    組合內容及說明

    購置價格給付上限(元)

    FA01

    居家無障礙設施-扶手

    ……

    2.修繕標的:樓梯、出入口、通路、廁所、浴室……等活動空間安裝之固定扶手。

    3.本組合應由輔具評估人員出具評估報告,判定為本輔具需要者,始得給付。

    ……

    5.扶手針對提供握持部位之長度每10公分補助150元。

    150

    FA10

    居家無障礙設施-防滑措施

    ……

    2.本組合應由輔具評估人員出具評估報告,判定為本輔具需要者,始得給付。

    ……

    4.本組合係單處計價。

    3,000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計畫第1點第4款
      規定:「依據:……四、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
      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第3點第1款規定:「補助內容及標準:
      一、長期照顧共同性補助項目:依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
      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之規定核實補助……。」第4點第1
      款規定:「補助對象:一、長期照顧共同性補助項目: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經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照管中心)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六十
      五歲以上失能者……。」第 5點規定:「請款及查核方式:一、除前點第三款規定之補
      助項目外,應於照管中心失能評估日後及評估報告書開立後三個月內,依評估建議購買
      或施作完成;並於照管中心失能評估日之六個月內檢具應備文件親送或郵寄至本局辦理
      核銷,應備文件由本局每年公告之。……四、撥款作業:由本局比對查核資料後撥款。
      」
      109 年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項目一覽表(
      節錄)
      一、補助基準如下:
      ……
      第三類:一般戶
      ┌─┬──────────────────────────────────┐
      │ │            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
      ├─┼──┬─────────┬─────────────────────┤
      │ │項目│第三類最高補助金額│補助適用說明               │
      │ │  │(元)      │                     │
      ├─┼──┼─────────┼─────────────────────┤
      │1 │扶手│105        │ ……                   │
      │ │  │         │2.修繕標的:樓梯、出入口、通路、廁所、浴室│
      │ │  │         │ 或臥室等活動空間安裝之固定扶手。    │
      │ │  │         │3.本組合應由專業治療師或輔具評估人員出具評│
      │ │  │         │ 估報告,判定為本輔具需要者,始得給付。 │
      │ │  │         │5.扶手針對提供握持部位之長度每10公分計算補│
      │ │  │         │ 助金額。                │
      │ │  │         │……                   │
      ├─┼──┼─────────┼─────────────────────┤
      │10│防滑│2,100       │……                   │
      │ │措施│         │2.本組合應由專業治療師或輔具評估人員出具評│
      │ │  │         │ 估報告,判定為本輔具需要者,始得給付。 │
      │ │  │         │……                   │
      │ │  │         │3.本組合係單處計價。           │
      │ │  │         │……                   │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屬一般戶,有關扶手補助金額為每10公分補助上限
      105元,惟原處分機關僅核定以購置金額之7折補助。請說明為何以此方式計算?為何不
      能以個別扶手含稅價格核算?例如購置金額未達補助金額上限,即以購置金額補助;購
      置金額超過補助金額上限,即以補助金額上限補助。請撤銷原處分,重新核算給予補助
      。
    三、查訴願人○○○○前經○○輔具中心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建議於住家樓梯、浴室及儲
      藏室等處,分別使用固定式扶手11支(總長度計1,510公分)及施作防滑措施3處等。嗣
      訴願人○○○○購置固定式扶手14支(總長度計1,100公分)及防滑用品2項,並委託訴
      願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核發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
      ○○○○為一般戶,其購置之扶手及防滑用品,除其中1支100公分扶手,因未檢附完工
      後照片而不予補助外,其餘准予補助;爰依輔具(扶手及防滑措施)費用扣除訴願人應
      自行部分負擔比例(30%)後,分別補助固定式扶手6,534元、防滑措施650元,合計補
      助7,184元。有○○輔具中心 109年1月13日開立之輔具評估報告書、訴願人○○○○填
      具之臺北市政府長期照顧輔具服務申請書、購置扶手及防滑用品之發票、居家無障礙環
      境改善及防滑措施施工前後圖及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臺畫面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
      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如購置扶手金額未達補助金額上限,應以購置金額補助;購置金
      額超過補助金額上限,則以補助金額上限補助云云。按長照需要等級第 2級(含)以上
      ,且為65歲以上老人,依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第1節第2點規定,得申請長照服務。又長
      照服務額度分為個人長照服務額度及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喘息服務額度,個人長照
      服務額度包含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等項目;得申請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
      礙環境改善服務額度,限用於照顧組合表組合內容;申請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項目
      編號FA01「居家無障礙設施-扶手」(即固定式扶手)、FA10「居家無障礙設施-防滑措
      施」之一般戶,需部分負擔30%;並應由輔具評估人員出具評估報告,判定為本輔具需
      要者;且固定式扶手針對提供握持部位之長度每10公分購置價格上限為 150元、防滑措
      施按單處計價,購置價格給付上限為3,000元;為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第1節第3點第3款
      、第3節第2點第2款第3目及附表1、行為時附表3、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失能者生活輔
      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計畫第3點第1款所明定。查本件:
    (一)依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臺畫面記載,訴願人○○○○74歲,為長照需要等級第 2級之
       一般戶。依卷附○○輔具中心109年1月13日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所載,建議於住家樓
       梯、浴室及儲藏室等處,使用固定式扶手11支(總長度計 1,510公分)及施作防滑措
       施3處等。次依訴願人○○○○檢附之發票記載購買扶手14支(總長度1,100公分,金
       額合計1萬 122元)、「防滑壁虎--地板 保養清潔」(金額計314元)、「壁虎防滑-
       家用浴廁 即開即用防滑科技棉」(金額計614元)各 1項。經檢視卷附居家無障礙環
       境改善及防滑措施施工前後圖影本,原處分機關審認本件購置及施作之其中13支固定
       式扶手(總長度計1,000公分,購買金額合計 9,344元)及2項防滑用品(購買金額合
       計928元),符合前開評估報告書建議範圍,准予補助;另購置之 1支100公分扶手(
       購買金額計788元),並未檢附完工後照片,爰不予補助;並無違誤。
    (二)復依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行為時附表 3規定,固定式扶手每10公分購置價格給付上限
       為150元,核算1,000公分購置價格給付上限為1萬5,000元,因本件實際購買金額9,34
       4元未達該給付上限,應以實際購買金額計算;復因一般戶應自行負擔 30%,原處分
       機關爰核予補助6,534元(9,344元x70%≒6,534元);另依同附表規定,防滑措施每
       單處購置價格給付上限為3,000元,因本件實際購買金額928元未達該給付上限,應以
       實際購買金額計算;復因一般戶應自行負擔30%,原處分機關爰核予補助650元(928
       元x70%≒650元);合計補助7,184元(6,534元+650元),亦無違誤。又按申請固定
       式扶手及防滑措施之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項目,依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第11點至第13
       點及附表1、行為時附表3規定,無論購置金額是否達購置價格給付上限,一般戶均須
       部分負擔30%。訴願主張核屬誤解法令,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
       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貳、關於訴願人○○○部分: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18條規定:「自然人、法人、非
      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第77條第 3款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
      八條之規定者。」
    二、查本件原處分之相對人為訴願人○○○○,並非訴願人○○○,亦難認訴願人○○○與
      原處分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其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應屬當事人不適格
      。
    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部分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部分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7條
      第3款及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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