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9.07.29. 府訴一字第109610131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願人等2人因人民團體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民國109年1月15日北市社團字第109
    3002113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人民團體法第54條規定:「人民團體經核准立案後,其章程、選任職員簡歷冊或負責人
      名冊如有異動,應於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2條第 1項規定:「社會團體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
      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年度開始前報
      請主管機關核備。」第13條第 1項規定:「社會團體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
      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
      支表,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後,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 1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人民團體中職員(理監事)
      透過會員選舉產生(人民團體法第17條參照),屬於私權行為,並為團體自治之核心事
      項。有所異動時,依人民團體法第54條應將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徵諸其
      立法意旨,係為使主管機關確實掌握團體動態,並利主管機關建立資料,核與異動原因
      (選舉)是否因違法而無效或得撤銷無涉。故報請案件文件齊全者,經主管機關核備時
      ,僅係對資料作形式審查後,所為知悉送件之人民團體選任職員簡歷事項之觀念通知,
      對該等職員之選任,未賦予任何法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
    二、台北市國立○○大學校友會為經本府社會局(下稱社會局)核准立案之人民團體(立案
      字號:北市社會字第1599號),前以民國(下同) 109年1月2日北大字第200102號函檢
      送該會第8屆第 1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同屆次理監事聯席會會議紀錄、108年度工作報
      告、 109年度工作計劃綱要、收支預算表及選任職員(理、監事、常務理、監事、理事
      長等)簡歷冊等,報請社會局備查,並申請核發理事長當選證書。經社會局以109年1月
      15日北市社團字第1093002113號函復略以:「主旨:貴會函報第8屆第1次會員大會暨理
      監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核發理事長當選證明書一案......說明:......二、旨揭會議紀
      錄載明決議通過108年度工作報告、109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表,予以備查;另
      有關第8屆理監事、常務理監事、理事長選舉結果,予以核備。三、隨文檢發第8屆理事
      長......當選證明書......。」訴願人等2人不服該函,於109年5月5日經由社會局向本
      府提起訴願,5月14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社會局檢卷答辯。
    三、按人民團體選任理、監事、常務理、監事或理事長,及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通過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年度工作報告等,均屬私權行為,並為團體自治事項
      。人民團體依人民團體法第54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2條第1項及第13條第1項規
      定,將選任職員(理監事等)簡歷冊、負責人名冊及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年
      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年度工作報告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備,係為使主管機
      關知悉、掌握團體動態,並利主管機關建立資料,核與其會議決議或選舉是否因違法而
      無效或得撤銷無涉。故報請案件文件齊全者,經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備時,僅係對資料作
      形式審查後,所為知悉送件事項之觀念通知,對該等會議決議事項及職員之選任,未賦
      予任何法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此有最高行政法院105年 1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
      議決議意旨可資參酌。次查人民團體法等相關法規並無主管機關應核發、或人民得申請
      發給人民團體理事長當選證明書之相關規定,且人民團體理事長當選證明書之發給,對
      於理事長之選任,不生任何法律效果,亦非行政處分。據此,本件社會局109年1月15日
      北市社團字第1093002113號函內容,僅係對台北市國立○○大學校友會檢送會員大會會
      議記錄、理監事聯席會會議紀錄、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之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劃綱要、
      收支預算表及選任職員(理、監事、常務理、監事、理事長等)簡歷冊等,形式審查後
      所為知悉會議決議事項及選舉結果之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另同函回復檢發理事長
      當選證明書,亦屬事實行為,其性質亦非行政處分。是訴願人等 2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
      ,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至有關訴願請求另由台北市國立○○大學校友會第 7屆理事會重行審定會員名冊,召開
      第8屆第1次會員大會部分,非屬本件訴願審議範圍,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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