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9.07.30. 府訴三字第109610135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交通違規檢舉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交通違規檢舉專區案號第2020
    03161288號電子郵件回復,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
      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9年 3月16日17時4分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違規檢舉專區提
      出檢舉表示,車牌號碼 xxx-xx汽車之駕駛人於該日16時9分許,行經本市士林區○○路
      ○○段○○號(○○高中前),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
      局(下稱士林分局)以交通違規檢舉專區案號第202003161288號電子郵件回復略以:「
      ......有關您檢舉○○號車涉交通違規一案(案號:202003161288),其處理情形如下
      :處理結果:不舉發:附件影像採證不齊全,不足以顯示違規態樣......」訴願人不服
      ,於109年 5月5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 5月8日補具訴願書,5月11日補正訴願
      程式,並據本府警察局檢卷答辯。
    三、按檢舉性質上僅是促使行政機關發動職權,乃屬建議、舉發之陳情性質,行政機關函復
      檢舉事項之處理結果所為說明,並非行政處分。本件訴願人檢舉他人違規並請求裁罰等
      事項,應屬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之陳情,查士林分局交通違規檢舉專區案號第20200
      3161288 號電子郵件回復內容,僅係向訴願人說明因影像採證不齊全,不足以顯示違規
      態樣,故不予舉發等情。核其內容僅係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
      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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