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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9.08.24. 府訴一字第109610141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萬華區公所
訴願人因因應疫情急難紓困方案核定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5月27日第AA81090774
1號核定通知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申請因應疫情急難紓困,經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符合急難紓困實施方案所定,
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費未達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等情,乃以民國(下同)109
年5月27日第AA810907741號核定通知書,核定發給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救助金新
臺幣(下同)1萬元。訴願人不服,主張應核發2萬元,於109年6月15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9年7月2日北市萬社字第10960125831號函通知訴願人
,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109年 5月27日第AA810907741號核定通知書。準此,原
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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