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9.08.19. 府訴三字第1096101469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訴願人因廢棄車輛查報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 2月21日PA09CI109020042號臺北市
    有牌廢棄車輛查報通知紀錄表,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1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訴願
      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訴願之提起,以原
      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第77條第 2款規定:「訴願事
      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
      者。」
      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 1項規定:「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第72條
      第1項前段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
    二、原處分機關接獲民眾通報本市○○路○○段○○號之○○斜對面有廢棄車輛,遂派員於
      民國(下同)109年 2月21日12時10分許前往該址查察,發現車牌號碼xxxx-xx自用小客
      車(下稱系爭車輛)占用道路,經審視其車體(殼)髒污、積塵且輪胎明顯無氣、輪圈
      變形,外觀明顯失去原效用等情形,符合廢棄車輛標準,乃查報為占用道路廢棄車輛,
      於車體明顯處張貼限期7日內自行清理之通知及拍照存證。原處分機關乃以 109年2月21
      日 PA09CI109020042號臺北市有牌廢棄車輛查報通知紀錄表(下稱原處分),郵寄至系
      爭車輛車籍地及訴願人戶籍地址(新竹縣○○鎮○○里○○園○○號)。其間,因訴願
      人未依限自行清理系爭車輛,本府環境保護局遂於109年 3月3日先行將系爭車輛移置保
      管。訴願人不服原處分,於109年 5月11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6月17日補
      正訴願程式,並據本府警察局檢卷答辯。
    三、查本件原處分經原處分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1項、第72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交由
      郵政機關以郵務送達方式,按系爭車輛車籍地及訴願人戶籍地址(新竹縣○○鎮○○里
      ○○園○○號)寄送,於109年2月24日送達,有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影本附
      卷可稽。復查原處分第五點亦已載明訴願救濟期間及收受訴願書之機關;是依訴願法第
      14條第1項規定,訴願人若對原處分不服,應自原處分送達之次日(109年2月25日)起3
      0 日內提起訴願。又訴願人之住居所在臺北市,無在途期間扣除問題;是本件提起訴願
      之期間末日為109年3月25日(星期三)。惟訴願人遲至109年5月11日始經由原處分機關
      向本府提起訴願,有蓋有原處分機關收文日期之訴願書在卷可憑。是訴願人提起訴願已
      逾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原處分業已確定,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
      法之所許。另本件原處分非顯屬違法或不當,無訴願法第80條第 1項前段規定之適用,
      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2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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