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9.09.18. 府訴一字第109610164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老人保護安置費用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6月2日北市社老字第109309884
    8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原處分機關評估訴願人之母親因生活無法自理且無家屬協助處理其生活照顧事宜,乃自
      民國(下同)107年7月21日起將訴願人母親保護安置於臺北市○○照顧中心(養護型)
      。嗣原處分機關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以 109年6月2日北市社老字第1093098848號
      函通知訴願人等,繳納訴願人母親保護安置期間(107年7月21日起至109年5月31日止)
      之保護安置費用,計新臺幣12萬2,792元。訴願人不服,於109年 6月29日向本府提起訴
      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9年 7月9日北市社老字第1093100090號函通知訴願人
      ,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109年 6月2日北市社老字第1093098848號函。準此,原
      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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