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9.09.18. 府訴二字第1096101639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訴願人因違反有機農業促進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5月29日北市產業農字第1096
    018157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下稱農糧署)接獲民眾檢舉○○○網站賣家帳號「○○」於
      網路販售「○○」之農產品,涉有違反有機農業促進法之情事,案經農糧署以民國(下
      同)109年 1月3日農糧資字第1081071888號函移請原處分機關依法查處逕復,經原處分
      機關查得訴願人設籍本市信義區,為上開賣家,爰以109年3月20日北市產業農字第1096
      010165號函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嗣原處分機關於109年4月29日訪談訴願人並製作調查
      紀錄表後,審認訴願人進口農產品未經審查合格並取得同意文件即於販售網站宣稱「有
      機」,違反有機農業促進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乃依同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以109年 5月29日北市產業農字第1096018157號函(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6萬元
      罰鍰,並限於文到後15日內,將不符規定之產品網頁改正。原處分於 109年6月5日送達
      ,訴願人不服,於109年 6月19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6月20日補具訴願書,並
      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9年8月19日北市產業農字第1096026788號函通知訴願
      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原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
      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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