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9.10.05. 府訴一字第109610171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申請中低收入老人假牙維修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7月31日北市社老
    字第1093124778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以民國(下同)109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辦理中、低收入老人補助活動假牙維修
      費申請表向原處分機關申請中低收入老人活動假牙維修補助費,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
      人前經原處分機關以108年1月22日北市社老字第1083010989號函同意補助訴願人於臺北
      市○○醫院○○院區製作上下顎全口活動假牙,共計新臺幣5萬5,500元,訴願人於 108
      年12月16日完成假牙裝置,尚未滿 1年,不符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中低收入老人補助
      裝置假牙及維修實施計畫第8點申請維修活動假牙補助費用之規定,乃以 109年7月31日
      北市社老字第1093124778號函通知訴願人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於109年8月10日向本
      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9年8月28日北市社老字第1093140819號函通知訴願人
      ,自行撤銷原處分,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
      ,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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