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9.11.10. 府訴一字第109610201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8月13日北市
    社老字第1093133833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年滿86歲,原處分機關依訴願人女兒致電詢問,以民國(下同)109年8月13日北
      市社老字第1093133833號函通知訴願人略以:「主旨:有關臺端『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
      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案,詳如說明 ......說明:......三、經核對本局資料,臺
      端......於105年 7月4日設籍本市,復經本局查調臺端財稅及出入境資料,符合該補助
      辦法補助資格,本局同意自109年6月起補助,每月最高補助749元,保費低於749元者則
      核實補助......。五、另臺端109年6月(含)以後健保費補助,本局將逕送中央健康保
      險署辦理減免,106年7月已先繳費部份,本局將向中央健康保險署查調繳款明細,並請
      提供退費帳戶封面影本......俟健保署提供資料後,將逕退入臺端指定帳戶;尚未繳費
      部分,請於繳費後依前揭方式辦理退費或提供由中央健康保險署開立之個人健保費繳款
      單(不含滯納金),本局亦可代為繳納。......。」訴願人不服該函,於109年8月26日
      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9年 9月4日北市社老字第1093141988號函通知訴願人
      ,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上開109年8月13日北市社老字第1093133833號函。準此
      ,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