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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9.12.21. 府訴一字第1096102289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9年 9月17日北市社老字第1090804300032號老人健保自付額補助核定書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原處分機關辦理本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下稱健保自付額)
補助事宜,經主動查調發現,訴願人年滿65歲且設籍本市滿 1年,惟訴願
人最近1年內【自民國(下同)108年8月1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居住國
內之時間合計未滿 183天,不符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
助辦法(下稱補助辦法)行為時第4條第1款規定,乃以109年9月17日北市
社老字第 1090804300032號老人健保自付額補助核定書(下稱原處分)通
知訴願人不符合健保自付額補助資格。訴願人不服,於109年10月5日向本
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辦法第 1條規定:「臺
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補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經濟
弱勢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自付額(以下簡稱健保自付額)
,以確保其獲得醫療照顧權益,特訂定本辦法。」第 2條規定:「本
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行為時
(108年11月14日修正發布)第 3條第2款規定:「本辦法之補助對象
(以下簡稱受補助人)如下:......二、其他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老
人:(一)年滿六十五歲之老人或年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且設籍並
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者。......。」行為時( 108年11月14日修正發
布)第4條第1款規定:「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未實際居
住本市:一、最近一年內居住國內之時間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天。」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因疫情關係,顧及搭機安全疑慮,未能如期於10
9年 2月24日返國;○○公司也停飛至6月始開航,且因航班少,乃延
至109年7月14日返國,此期間皆未中斷繳交健保費。
三、查本件經原處分機關主動查調,發現訴願人年滿65歲且設籍本市滿 1
年,惟訴願人最近1年內(自108年8月1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居住
國內之時間合計未滿183天(國內居住天數 129天,國外天數237天)
,不符健保自付額之補助資格,有臺北市老人健保自付額審查結果表
及內政部移民署旅客入出境紀錄清單等資料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
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因疫情關係,基於搭機安全疑慮,未能如期於109年2月
24日返國;○○公司也停飛至 6月始開航,又因航班少,延至109年7
月14日返國,在此期間皆未中斷繳交健保費云云。查本府為補助本市
經濟弱勢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自付額,以確保其獲得醫療
照顧權益,特訂定補助辦法。依補助辦法行為時第3條第 2款第1目規
定之補助對象係年滿65歲之老人或年滿55歲之原住民,且設籍並實際
居住本市滿1年者。另依同辦法行為時第 4條第1款規定,受補助人最
近1年內居住國內之時間合計未滿183天者,視為未實際居住本市。查
本件訴願人最近1年內(自108年8月1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居住國
內之時間合計未滿183天(國內居住天數 129天,國外天數237天);
是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視為未實際居住本市,不符健保自付額補助
資格,並無違誤。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
,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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