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0.01.18. 府訴二字第110610007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市場處
    訴願人因違反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1
    1月20日北市市場字第1093027465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
      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承租本市○○商場○○樓○號攤(舖)位(下稱
      系爭攤位),租期自民國(下同)109年7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每
      月新臺幣(下同)5,499元。原處分機關於 109年9月15日前往該商場
      稽查,發現系爭攤位非由訴願人(含家屬)自行經營,違反臺北市零
      售市場管理規則第13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第2項規定,以109年11月2
      0日北市市場字第 1093027465號函(下稱原處分)加收訴願人109年1
      1月使用費(租金)額12倍違約金,並限期於1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
      善。訴願人不服,於 109年11月26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9年12月4日北市市場字第10930287
      85號函通知訴願人,自行撤銷原處分;另以 109年12月10日北市市資
      字第1093028982號函通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揆諸
      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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