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0.02.02. 府訴一字第1106100118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地價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9年10月23日北市稽大安乙
    字第1095309864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
      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所有本市大安區○○段○○小段○○地號土地(宗地面積 239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 1/8,下稱系爭土地),經核定按一般用地稅
      率課徵地價稅在案。嗣案外人○○○以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
      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致系爭土地租金收入減少為由,於民國(下同
      ) 109年10月21日申請減免系爭土地地價稅。經原處分機關審認地價
      稅尚無因新冠肺炎影響而減免之規定,乃以 109年10月23日北市稽大
      安乙字第 1095309864號函通知訴願人否准所請。該函於109年10月28
      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09年11月1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
      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10年1月5日北市稽大安乙字第10954
      137681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 109年10月23日
      北市稽大安乙字第1095309864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揆諸前
      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2    月     2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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