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0.03.12. 府訴三字第109608736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民國109年12月3日北
    市警信分交字第1093042657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
      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
      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09年11月27日向本府反映本市信義區○○路
      ○○段○○巷○○號前之既成道路巷道一側,遭人擅自設立遙控設備
      禁止車輛通行,請有關單位查明,依法取締等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信義分局(下稱信義分局)以109年12月3日北市警信分交字第10
      93042657號函復略以:「主旨:有關臺端反映本轄○○路○○段○○
      巷通往○○路○○段○○巷(○○○路○○巷)之無名巷設立固定式
      柵欄,查處情形……說明……二、經查該遙控設備,為固定式障礙物
      ,依『臺北市政府道路障礙物權責劃分暨處理原則』係屬臺北市政府
      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權責,已移請依權責卓處。三、另查該處巷道前經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於107年10月22日以北市工新養字第107
      6061503 號函示:該處非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範圍;及經臺北市建築管
      理工程處於107年10月29日以北市都建使字第 1076134404號函示:該
      處為私有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因該處非屬道路範圍,不適用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訴願人不服該函,於 109年12月23日向本府
      提起訴願,並據本府警察局檢卷答辯。
    三、查上開信義分局109年12月3日北市警信分交字第1093042657號函,僅
      係就訴願人陳情事項,說明其非權責機關,並已移由權責機關處理及
      該處非屬道路範圍,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等,核其性質
      係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
      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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