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0.05.03. 府訴一字第110608042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低收入戶核列等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9年12月11日北市
    社助字第 10931962081號函關於訴願人全戶之審核結果,提起訴願,本府
    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記載:「......主旨:申請109年度低收入戶資格重審...
      ...」並檢附臺北市中山區公所(下稱中山區公所)民國(下同)109
      年12月29日北市中社字第109106067號109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總清查結果通知書(下稱 109年12月29日轉知函)影本,揆其真意,
      訴願人應係對原處分機關109年12月11日北市社助字第10931962081號
      函關於訴願人全戶 5人(即訴願人及其配偶、長女、次女、長子;下
      同)之審核結果(下稱原處分)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三、訴願人全戶5人原經原處分機關核列為本市低收入戶第4類,嗣經原處
      分機關辦理109年度總清查,審認訴願人家庭應計算人口6人(即訴願
      人及其配偶、長女、次女、長子、母親),依最近1年度(108年度)
      之財稅資料等,平均每人每月收入超過本市 110年度低收入戶補助標
      準新臺幣(下同)1萬7,668元,低於中低收入戶補助標準2萬5,241元
      ,乃以原處分核定訴願人全戶 5人為本市中低收入戶,並由中山區公
      所以109年12月29日轉知函轉知訴願人。該轉知函於110年1月4日送達
      ,訴願人不服原處分,於 110年1月2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2月19日補
      正訴願程式,3月29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四、本案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10年3月30日北市社助字第110304
      8825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原處分。準此,原處
      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3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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