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0.05.17. 府訴一字第110610080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0年3月5日北市社老字第1100104500530號老人健保自付額補助核定書,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原為本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下稱健保自付額)
      補助對象,嗣經原處分機關查調認其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年
      【民國(下同)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已達20%,不符臺北市老
      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辦法第 3條第2款第2目補助對象之
      規定,乃以110年3月5日北市社老字第1100104500530號老人健保自付
      額補助核定書,通知訴願人不符合健保自付額補助資格,自110年1月
      起停止其健保自付額之補助。訴願人不服,於110年3月15日向本府提
      起訴願,3月24日補正訴願程式。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10年3月22日北市社老字第11030403
      642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110年3月5日北市社
      老字第 1100104500530號老人健保自付額補助核定書。準此,原處分
      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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