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0.06.10. 府訴二字第110610178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訴願人因申請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0年3月22
    日北市產業農字第1103002462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前以民國(下同) 110年2月4日申請書就本市士林區○○段○
      ○小段○○、○○地號土地及○○段○○小段○○、○○地號土地,
      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 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案
      經原處分機關查認上開地號土地依案附臺北市土地登記簿標示為「旱
      」地目,係本市都市計畫實施前之農業用地,本市都市計畫實施後該
      等地號土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嗣原處分機關於 110年3月3日派員至
      上開地號土地現場勘查,發現○○段○○小段○○地號土地種植蔬果
      類,尚符農業使用,同意核發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 1土地作農業使
      用證明書 1份;至○○段○○小段○○地號土地部分種植蔬果類,部
      分為雜草叢生,○○段○○小段○○地號土地及○○段○○小段○○
      地號土地部分種植蔬果類,部分為雜草叢生,部分為建物,面積已超
      出45平方公尺,不符農業使用規定;案經原處分機關以110年3月11日
      北市產業農字第1103007923號函檢附申請案件一次告知單並載明應補
      正事項通知訴願人於110年3月15日前辦理補正;惟訴願人逾期未補正
      ,原處分機關乃以110年3月22日北市產業農字第1103002462號函(下
      稱原處分)駁回訴願人之申請。原處分於110年3月26日送達,訴願人
      不服,於110年4月2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本件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10年5月5日北市產業農字第110
      30104322號函通知訴願人撤銷原處分,並副知本府。準此,原處分已
      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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