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0.07.05. 府訴一字第110610135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0年3月17
    日北市社障字第1103034224號函關於居家無障礙設施扶手部分之補助,提
    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原處分機關受理訴願人輔具評估申請,案經臺北市南區輔具中心(下
      稱南區輔具中心)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28日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建議訴願人於 3樓至5樓廁所門旁及4樓廚房門旁各施作垂直扶手30
      公分、 5樓廁所馬桶前方牆面施作水平扶手50公分、3樓及4樓廁所牆
      面分別裝設」型(即倒 L型)扶手,其中水平扶手長度70公分,垂直
      扶手長度70公分;另於3樓至5樓每階樓梯邊緣施作防滑反光貼條;並
      建議使用履帶式或撐桿式直接座椅型爬梯機;及施作扶手圍繞 3樓及
      4樓廁所洗手台、施作3樓廁所非固定式斜坡板於廁所門檻處等。
    二、嗣訴願人於 3樓至5樓廁所門旁及4樓廚房門旁各施作垂直扶手30公分
      、5樓廁所馬桶前方牆面施作水平扶手50公分;於 3樓及4樓廁所牆面
      分別裝設L型扶手,其中水平扶手長度50公分,垂直長度50公分;於3
      樓至5樓每階樓梯邊緣施作防滑反光貼條;使用爬梯機6趟等,並以11
      0年2月26日及3月8日臺北市政府長期照顧輔具服務申請書,向原處分
      機關申請核發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經原
      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符合一般戶之補助資格,依長期照顧(照顧服務
      、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給付及支付基準(下稱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之附表 1(長照需要等
      級、長照服務給付額度及部分負擔比率)及附表 3編號EB02「柺杖(
      鋁製)」、FA01「居家無障礙設施-扶手」(即L型扶手)、FA08「居
      家無障礙設施 -反光貼條或消光」、EH04「爬梯機(單趟)」購置價
      格給付上限等規定,以110年3月17日北市社障字第1103034224號函復
      訴願人准予補助柺杖(鋁製)新臺幣(下同) 350元、L型扶手共270
      公分2,835元、反光貼條或消光2,100元、爬梯機6趟次2,940元,總計
      補助 8,225元。訴願人不服關於居家無障礙設施扶手部分(下稱系爭
      補助)之補助金額(下稱原處分),於 110年4月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5月11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
      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第1節第2點規定:「長照服務
      請領資格應為長照需要等級第 2級(含)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65歲以上老人......。」第3點第3款規定:「長照服務額度
      分為個人長照服務額度(以下簡稱『個人額度』)及家庭照顧者支持
      性服務--喘息服務額度(以下簡稱『喘息服務額度』),兩者不得流
      用。『個人額度』下再分 3類額度,且彼此不互相流用:......(三
      )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第11點規定:「長照需要
      者使用各類服務,除照顧組合表中註明免部分負擔之組合外,應依照
      下列身分別自行負擔長照服務費(以下簡稱部分負擔),各類服務之
      負擔比率如附表 1:(一)......(以下代稱長照低收入戶)。(二
      )......(以下代稱長照中低收入戶)。(三)前兩者以外者(以下
      代稱長照一般戶)。」第12點規定:「部分負擔金額以照顧組合表之
      價格依本節第十一點規定之比率計算......。」第13點第 1款規定:
      「長照需要者及其家屬使用下列長照服務,除依前點規定之部分負擔
      外,下列情形之費用亦須自行負擔:(一)超過核定之長照服務額度
      者。」第 2節第7點規定:「附表3照顧組合表(E碼至F碼)之各輔具
      項目規範、購置項目之核銷應備文件......及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
      準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之規定;同表中所稱之輔具評估人
      員係指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甲類輔具評估人員(含
      該單位之特約輔具評估人員)......本部另有規定者,於民國108年1
      2 月31日前,得由非屬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之甲類輔
      具評估人員,辦理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E、F碼)之評估服務
      。」第3節第1點第2款第7目規定:「照顧組合表之編碼......(二)
      個人額度下之服務......7. 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F碼)」第 2
      點第 2款第3目規定:「照顧組合表,如附表3。......(二)第一節
      第三點各類服務額度,限用於相對應的照顧組合:......3.輔具服務
      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額度:E碼、F碼。」
      附表1 長照需要等級、長照服務給付額度及部分負擔比率(節錄)
    長照需要等級 個人額度
    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3年)適用E、F碼
    部分負擔 比率(%)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一般戶
    第2級
    ……
    第8級
    0 10 30

      附表3 照顧組合表(E碼至F碼)(節錄)
    編號 輔具/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項目 組合內容及說明 購置價格給付上限(元)
    FA01 居家無障礙設施-扶手 ……
    2.修繕標的:……廁所、浴室……等活動空間安裝之固定扶手。
    3.本組合應由輔具評估人員出具評估報告,判定為本輔具需要者,始得給付。
    ……
    5.扶手針對提供握持部位之長度每10公分補助150元。
    150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
      助計畫第1點第4款規定:「依據:......四、長期照顧(照顧服務、
      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
      付及支付基準。」第3點第1款規定:「補助內容及標準:一、長期照
      顧共同性補助項目:依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
      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之規定核
      實補助。」第 4點第 1款規定:「補助對象:一、長期照顧共同性補
      助項目: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經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以下簡稱照管中心)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六十五歲以上
      失能者。(二)五十歲至六十四歲失能身心障礙者。(三)五十五歲
      至六十四歲失能原住民。(四)五十歲以上失智症者。」第 5點規定
      :「請款及查核方式:一、除前點第三款規定之補助項目外,應於照
      管中心失能評估日後及評估報告書開立後三個月內,依評估建議購買
      或施作完成;並於照管中心失能評估日之六個月內檢具應備文件親送
      或郵寄至本局辦理核銷......三、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及評估人員應
      符合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
      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規定。四、撥款作業:由本
      局比對查核資料後撥款。」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因為考慮到空間有限,假如安裝成原設計
      圖水平及垂直扶手長度均70公分之倒 L型扶手,垂直扶手部分將碰到
      上方電插頭無法安裝,所以才改變方向,自動減縮改成水平及垂直扶
      手長度均50公分之正 L型扶手,檢附實際施作照片供參。訴願人於編
      號FA01「居家無障礙設施-扶手」共申請370公分,被原處分機關扣了
      100公分,只核准補助 270公分,刪減1,050元補助。請撤銷原處分,
      核予短少100公分之1,050元補助。
    三、查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核發系爭補助,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為
      一般戶,其符合輔具評估報告書裝設之樣式、長度或功效者為居家 3
      樓至 5樓廁所門旁及4樓廚房門旁之垂直扶手長度各30公分、5樓廁所
      馬桶前方牆面之水平扶手長度50公分、3樓及4樓廁所牆面之垂直扶手
      長度各50公分,共計 270公分,依輔具(扶手)費用扣除訴願人應自
      行部分負擔比例後,總計補助 2,835元;有訴願人填具之臺北市政府
      長期照顧輔具服務申請書及完工照片、訴願人購置扶手之統一發票、
      實際施作照片、輔具評估報告書、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畫面等影本
      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考量原設計圖之垂直扶手部分將碰到上方電插頭,乃
      改成水平及垂直扶手長度均50公分之正 L型扶手云云。按長照需要等
      級第2級(含)以上,且為65歲以上老人,依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第1
      節第 2點規定,得申請長照服務。又長照服務額度分為個人長照服務
      額度及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喘息服務額度,個人長照服務額度包
      含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等項目;申請居家無障礙環境
      改善服務之一般戶,需部分負擔30%;所申請項目為居家無障礙設施
      之固定扶手,應由輔具評估人員出具評估報告,判定為本輔具需要者
      ,固定式扶手針對提供握持部位之長度每10公分補助 150元;為長照
      給付及支付基準第1節第3點第3款、第3節第2點第2款第3目及附表1、
      附表 3、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
      境改善補助計畫第3點第1款所明定。本件查:
    (一)依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臺畫面記載,訴願人71歲,為長照需要等級
       第4級之一般戶。次依卷附南區輔具中心 110年1月28日開立之輔具
       評估報告書之改善建議說明圖片,建議訴願人於3樓至5樓廁所門旁
       及4樓廚房門旁各施作垂直扶手30公分、5樓廁所馬桶前方牆面施作
       水平扶手50公分、3樓及 4樓廁所牆面分別裝設」型(即倒L型)扶
       手,水平扶手長度70公分,垂直扶手長度70公分。再依卷附訴願人
       提出之統一發票影本載以,「品名 扶手30CM 數量4支 單價1000金
       額4000、品名 扶手50CM 數量 1支 單價1500 金額1500」及訴願人
       所附完工照片,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於居家3樓至5樓廁所門旁及
       4樓廚房門旁各施作垂直扶手30公分、5樓廁所馬桶前方施作水平扶
       手50公分,其中 4樓廚房門旁垂直扶手部分裝設於右手邊,與輔具
       評估報告書之改善建議說明圖片建議裝設於左手邊不符,經原處分
       機關以 110年6月1日電子郵件說明表示經詢問南區輔具中心表示,
       訴願人雙手功能無異常,故裝設於右手邊之功效亦相符,爰核予補
       助,其餘部分與輔具評估報告書之改善建議說明圖片相符,依長照
       給付及支付基準附表3規定,一般戶應自行負擔30%,核予補助1,7
       85元【150x(30+30+30+30+50)/10x0.7=1,785】。
    (二)另查訴願人提出之統一發票影本載有「品名 L型扶手 數量 2支 單
       價3750 金額7500」及訴願人所附完工照片,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
       人於3樓及 4樓廁所牆面係分別裝設L型扶手,水平扶手長度50公分
       ,垂直長度50公分,與輔具評估報告書之改善建議說明圖片不符,
       乃以符合該圖片之樣式及長度,依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附表 3規定
       ,每10公分補助150元,惟一般戶應自行負擔30%,爰核予補助1,0
       50元【150x(50+50)/10x0.7=1,050】。是原處分機關核予系爭補
       助總計2,835元(1,785+1,050=2,835),並無違誤。
    (三)復經比對訴願補充理由所提供實際施作照片及輔具評估報告書之改
       善建議說明圖片,本件訴願人於3樓及4樓廁所牆面組裝之扶手,僅
       垂直部分符合輔具評估報告書所標示之位置,水平部分則未符合該
       報告書建議之組裝位置,亦無訴願主張所稱垂直扶手位置有擋到電
       插座之情事。是未符合輔具評估報告書之3樓及4樓廁所牆面水平扶
       手各50公分部分,應不核予補助。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
       處分機關所為原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5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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