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0.07.15. 府訴三字第110610205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0年4月
    16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03017856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經營化粧品批發業等,於其公司網站「○○網」【網址:xxxxx...
    ...,下稱系爭網站,下載日期:民國(下同)110年2月4日】刊登如附表
    所示「○○」、「○○」、「○○」、「○○」、「○○」、「○○」、
    「○○」等 7件化粧品(下合稱系爭化粧品)之廣告(下合稱系爭廣告)
    ,整體廣告內容涉及誇大。案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查獲,因訴願人設立登
    記地址在本市,乃函移原處分機關處理。原處分機關於110年3月10日訪談
    訴願人之執行長○○○(下稱○君)並製作調查紀錄表後,審認訴願人刊
    登之系爭廣告內容涉及誇大,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第 1項規
    定,乃依同法第20條第 1項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
    管理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3點項次18等規定,以110年
    4月16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 03017856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
    新臺幣(下同)10萬元罰鍰(違規化粧品廣告共 7件,第1次處4萬元罰鍰
    ,每增加1件加罰1萬元,合計10萬元罰鍰)。原處分於110年4月27日送達
    ,訴願人不服,於110年4月2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5月3日補正訴願程式,
    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
      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3條第1項第1款
      、第 2項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化粧品:指施於人體外
      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
      貌或清潔身體之製劑。但依其他法令認屬藥物者,不在此限。」「前
      項第一款化粧品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10條第
      1項、第4項規定:「化粧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或
      誇大之情事。」「第一項虛偽、誇大與第二項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
      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第20條第 1項規定:「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四項所
      定準則有關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
      二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歇業及廢止其公司
      、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下稱認定準
      則)第 2條規定:「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標示、宣傳或廣告
      涉及虛偽、誇大......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
      、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之相互關聯意義,依整體表現綜合判
      斷之。」第 3條規定:「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化粧品之標示、宣傳或廣
      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虛偽或誇大:一、與事
      實不符。二、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三、逾越本法第三條化粧
      品定義、種類及範圍。四、附件一所列涉及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
      結構之詞句。 ......附件一 涉及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之詞
      句......9.改善微血管循環、功能強化微血管、增加血管含氧量提高
      肌膚帶氧率 10.促進細胞活動、深入細胞膜作用、減弱角化細胞、刺
      激細胞呼吸作用,提高肌膚細胞帶氧率...... 17.促進(刺激)膠原
      蛋白合成、促進(刺激)膠原蛋白增生...... 23.去脂、減脂、消脂
      、燃燒脂肪、減緩臀部肥油囤積 ......26.纖(孅)體、塑身、雕塑
      曲線...... 32.不過敏、零過敏、減過敏、抗過敏、舒緩過敏、修護
      過敏、過敏測試......」
      衛生福利部108年5月28日衛授食字第1071610115號公告:「主旨:修
      正『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除第14項『非藥用牙膏、漱口水類』自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生效外,自108年7月1日生效。依據:化粧品衛
      生安全管理法第3條第2項。......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六、化
      粧水/油/面霜乳液類:......2.保養皮膚用乳液、乳霜、凝膠、油..
      ....10.其他......。」
      前行政院衛生署(102年7月23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下稱前衛生署)
      95年 4月13日衛署食字第0950014814號函釋:「......廣告行為之構
      成,係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進而達到招徠商業利益之效
      果。故網站中如有販售特定產品,則該網站內所有網頁,以及可連結
      之網站、網頁、網址等內容,均屬於廣告範疇。......」
      臺北市政府108年9月17日府衛食藥字第1083076536號公告:「主旨:
      公告修正本府主管衛生業務委任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公告
      事項:本府前於94年2月24日府衛企字第09404404400號公告略以:『
      ......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惟法規名
      稱已修正,爰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
      限事項,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第3點規定:「本局處理本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略)
                            罰鍰單位:新臺幣
    項次 18
    違反事件 化粧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有虛偽、誇大之情事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0條第4項所定有關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準則。
    法條依據 第10條第1項、第4項 第20條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 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
    統一裁罰基準 一、裁罰基準
    (一)第1次處4萬元至6萬元罰鍰,每增加1件加罰1萬元。
    ……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於108年年底,礙於市場環境不佳且美容S
      PA市場不好經營,進行縮編及股東改組,另成立○○有限公司。因訴
      願人無業績成長,所以將大部分產品停產不再銷售,系爭廣告實屬訴
      願人公司網站移交後,程式人員不察,將原已關閉的網頁重新開啟,
      絕非蓄意廣告販賣,也因產品停止銷售,所以更無所謂廣告宣傳之寓
      意。現今市場困頓經營,10萬元罰鍰著實讓訴願人備感壓力,請撤銷
      原處分。
    三、訴願人於系爭網站刊登如附表所示涉及誇大之化粧品廣告,有系爭廣
      告網頁列印資料、原處分機關110年3月10日訪談○君之調查紀錄表等
      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系爭廣告係程式人員誤將原已關閉的網頁重新開啟,因
      系爭化粧品已停產不再銷售,並無所謂廣告宣傳之意云云。按化粧品
      之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違反者,處 4
      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第1項、第2
      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一)依前揭前衛生署95年 4月13日函釋意旨,訴願人刊登之廣告內容刊
       載有附表所列產品之品名、特性(特色)、產品照片等,並有訴願
       人之公司簡介及聯絡方式等資訊,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之
       內容,藉由傳遞訊息達到招徠商業利益之效果,即屬廣告行為,應
       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次查化粧品係指施於人
       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
       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之製劑,其廣告所宣稱效用功能自應以上述內
       容為範圍,不得涉及虛偽或誇大。復依認定準則第2條、第3條規定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第 1項所定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
       虛偽、誇大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
       、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之相互關聯意義,依整體表現綜合
       判斷之;表述內容有與事實不符、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逾
       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3條化粧品定義、種類及範圍或認定準
       則第 3條附件一所列涉及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之詞句,則
       應認已涉及虛偽或誇大。
    (二)系爭化粧品為一般化粧品,惟系爭廣告宣稱如附表所述纖體、分解
       脂肪、連結細胞、促進循環、促進細胞的活動力、改善長期敏感之
       不適感、提高肌膚抗氧防護、促進膠原與真皮層及表皮層吸收拉提
       、長皮、長肉、修護過敏、對皮膚血液循環有效果等非屬一般化粧
       品得宣稱之效能,堪認已涉及誇大,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0條第 1項規定。且○君於110年3月10日接受原處分機關訪談時,
       已自承系爭化粧品屬性為一般化粧品,系爭廣告係訴願人公司網站
       所刊登,雖其稱系爭化粧品,除附表編號 1曲線霜尚在販售外,其
       餘 6項化粧品已無販售,另系爭網站係更換主機及程式時,工程師
       不慎將網頁開啟等語。惟廣告性質之認定,並非以實際銷售行為為
       要件,縱訴願人已停售部分品項化粧品,亦不影響本件違規行為之
       成立。又訴願人對其公司網站本應負管理責任,本件新北市政府衛
       生局人員以一般上網者之身分,連結至查獲違規事實之系爭網站,
       仍可獲知系爭化粧品相關資訊,則該網站之系爭廣告,既為不特定
       人所得接觸瀏覽,訴願人尚難以前開主張冀邀免責。訴願人為化粧
       品販售業者,對於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等相關法令即應主動瞭解
       遵循,訴願人刊登之系爭廣告宣稱詞句涉及誇大,與化粧品衛生安
       全管理法第10條第 1項規定有違,其縱無故意,亦難謂無過失,依
       法自應受罰。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
       、函釋意旨及裁罰基準,處訴願人10萬元罰鍰(共 7件,第1次處4
       萬元罰鍰,每增加1件加罰1萬元,合計10萬元罰鍰),並無不合,
       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
    附表:
    編號 產品名稱 刊登網址 違規廣告內容 下載日期
    1 ○○ xxxxx 「……是纖體的最佳溶脂元素。可分快速分解堆積肥厚的頑固性脂肪……促進體內多餘的水份疏通,減輕浮腫外觀……使身形回復線條美……」等詞句 110年2月4日
    2 ○○ xxxxx 「……淡斑、活化阻塞、減少內疱形成……重整排列、連結細胞、促進循環……改善換膚後遺症的硬皮角化現象……滋潤受損封閉皮脂層……防止……萎縮、鬆垮……」等詞句 110年2月4日
    3 ○○ xxxxx 「……促進細胞的活動力,並改善溫度過高的真皮層紅或癢……」等詞句 110年2月4日
    4 ○○ xxxxx 「……適用紅敏之皮膚……改善長期敏感紅之不適感鎮靜紅血絲……」等詞句 110年2月4日
    5 ○○ xxxxx 「……提高肌膚抗氧防護、避免感染、防止細菌孳生、抗發炎、分解毛孔之乳酸物……提高產品的含氧量……」等詞句 110年2月4日
    6 ○○ xxxxx 「……特殊真皮層修護功效,屬神經系統、肌肉層拉提專用,超快速修護長皮、脆弱、促進膠原與真皮層及表皮層吸收拉提……結締表皮組織、恢復神經傳導功能、改善受損之感覺神經……可竄入皮膚組織至真皮層作修護長皮,待好至7成、8成,即可以正常的量作長期修護長皮……1.療程7-14天後完全沒皮屑,可用於長皮功能。2.長期可用:長皮、長肉、修護過敏……防凍傷……一般寒凍區或紅腫的薄皮……」等詞句 110年2月4日
    7 ○○ xxxxx 「……澳洲胡桃:對皮膚的血液循環及毒素排除有一定的效果……維他命E醋酸酯:維持結締組織……薰衣草:……護皮膚不受紫外線傷害……」等詞句 110年2月4日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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