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0.10.04. 府訴二字第110610494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訴願人因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0年7月20
    日北市產業科字第1103014981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以民國(下同)110年6月21日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申請書(下
    稱110年6月21日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臺北市中小企業融
    資貸款新臺幣(下同) 120萬元,貸款期限3年(含本金寬限期1年)貸款
    用途為營運週轉金。經原處分機關依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第
    17點第2項、第3項規定及110年 6月7日北市產業科字第1103017395號公告
    ,審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銀行)就訴願人之資格、財務結構、
    營業情況、產業前景及信用風險等事項所提出之徵信報告,審查結果為經
    查訴願人營收及主要股東之財務情形,考量整體授信風險及營運負擔,本
    案所請礙難辦理,乃以110年7月20日北市產業科字第1103014981號函(下
    稱原處分)復訴願人否准所請。原處分於110年7月22日送達,訴願人不服
    ,於110年7月2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第2點第1項規定:「本要點之主
      管機關為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第3點第2款規
      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貸款:……(二)第二類:符
      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公司、商業及有限合夥,依法完成
      設立登記於本市且實際營業一年以上。」第 5點規定:「本貸款用途
      ,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為限。」第16點
      第 1項規定:「本貸款應檢具下列書件向產業局提出申請:(一)貸
      款申請書。(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事業計畫書。(
      四)切結書。(五)稅籍登記證明、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
      登記或其他依法登記證明文件。(六)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
      合信用報告。(七)其他經產業局指定之必要證明文件。」第17點規
      定:「本貸款由產業局設置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審查小組(以下
      簡稱審查小組),就申請人之資格、財務結構、資金用途、營業情況
      、產業前景、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及寬限期年限等事項進行審查,經
      審查通過者,由產業局發給核定通知書。申請貸款額度八十萬元以下
      者,得免經審查小組會議審查,由產業局逕依承貸銀行出具之審查意
      見報告表進行審查,審查通過者,由產業局發給核定通知書,並應提
      報審查小組會議備查。前項免經審查小組會議審查之申請貸款額度,
      產業局得視經濟景氣影響狀況或產業情勢變動,公告提高額度及適用
      期間,最高額度為一百二十萬元。……。」
      原處分機關110年6月7日北市產業科字第11103017395號公告:「主旨
      :為因應COVID-19疫情再度升溫對本市產業之衝擊,公告『臺北市中
      小企業融資貸款』及『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免經審查小組會議
      審查貸款額度及適用期間,並溯自110年5月28日生效。依據:依『臺
      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第17點第 3項暨『臺北市青年創業
      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第13點第3項辦理。公告事項:自110年 5月28日
      起至 110年11月15日止,『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免經審查小組
      會議審查之申請貸款額度最高為120萬元。……。」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為全國唯一有能力設計、生產、執行○○
      活動及外銷相關充氣廣告產品之公司。訴願人已經營數十年,資本額
      1,000 萬元,有償還能力且仍在參與各縣市政府的休閒產業規劃及標
      案,請查明並紓困真正需要和有發展前景的公司。
    三、查訴願人於110年6月21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
      ,經原處分機關審認本案有事實欄所述事由;有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
      貸款徵信報告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為全國唯一有能力設計、生產、執行○○活動及外銷
      相關充氣廣告產品之公司云云。經查:
    (一)按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第17點第2項、第3項規定及原
       處分機關110年 6月7日北市產業科字第1103017395號公告,申請臺
       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額度 120萬元以下者,免經臺北市中小企業
       融資貸款審查小組(下稱審查小組)會議審查,由原處分機關逕依
       承貸銀行出具之審查意見報告表進行審查,審查通過者,由原處分
       機關發給核定通知書,並應提報審查小組會議備查。
    (二)查本件依卷附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徵信報告影本所示,訴願人
       前負責人有票信拒往紀錄且持有 90%股份,仍參與公司經營,主要
       負責外銷業務接洽及財務,客戶對象以國內外企業及政府機關為主
       。近 2年因疫情影響國內、外戶外活動紛紛暫停,以致營收衰退嚴
       重,今年5至6月營收狀況趨近於零;目前無訂單動能,現有金融負
       債還款壓力極大。原處分機關爰依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實施要
       點第17點第2項、第3項規定及110年6月7日北市產業科字第1103017
       395 號公告,通知訴願人不予核貸之處分,尚非無據;次查原處分
       機關亦將本案提送110年7月21日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審查小組
       第214次會議決議備查,依卷附該小組第214次會議之會議紀錄及簽
       到資料影本所示,上開審查小組10位成員中有 8位委員親自出席,
       且經委員審查決議准予備查。則本件審查小組之設立及審查會議之
       開會、決議,既無組成不合法、欠缺審查權限或審查程序違誤之問
       題,且原處分機關就本案之審查亦尚無認定事實錯誤及其他顯然違
       法不當之情事;是訴願主張,尚難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
       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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