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0.10.26. 府訴一字第110610580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士林區公所
    訴願人因因應疫情急難紓困核定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0年8月26日
    核發109年紓困金及 110年6月1日案號AA811017127號核定通知書,提起訴
    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以民國(下同)109年5月11日因應疫情急難紓困/擴大急難紓困申
    請書暨個案認定表(下稱109年5月11日申請書)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109年
    因應疫情急難紓困/擴大急難紓困補助,經原處分機關內部審認其符合請
    領資格並應予補助新臺幣(下同)1萬元。另原處分機關依行為時110年衛
    生福利部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實施計畫(下稱 110年實施計畫)第 3點
    規定,逕行審核訴願人符合110年實施計畫第3點第1款之補助資格,乃以1
    10年6月1日案號AA811017127號核定通知書(下稱110年6月1日核定書),
    通知訴願人符合補助資格並核定補助1萬元。訴願人主張其符合3萬元補助
    資格,不服原處分機關109年未核發補助及110年6月1日核定書,於 110年
    7月31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原處分機關於110年 8月26日核
    發109年紓困金,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未記載不服之行政處分文號,惟記載:「…… 108年我
      與母親全年所得並未超過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7,668……應該是補助
      30,000……盼……就 108年及109年之全部所得重新審查……今年110
      年申請的紓困金是根據 109年送件資料給予核發……。」等語。揆其
      真意,應係不服原處分機關 110年8月26日核發109年紓困金之審核結
      果及 110年6月1日核定通知書;另本件訴願人提起訴願日期(110年7
      月31日)距原處分機關 110年6月1日核定書雖已逾30日,惟原處分機
      關未查告該核定書送達日期,致訴願期間無從起算,無訴願逾期問題
      ,合先敘明。
    二、按行為時強化社會安全網 -急難紓困實施方案第壹點規定:「為協助
      經濟弱勢的個人及家庭,因一時急難事故致家庭陷入經濟困境時,能
      獲得即時救助以紓解民困,爰參酌『馬上關懷急難救助實施計畫』…
      …執行經驗與優點,建構速評、速發、社工專業評估及個案管理機制
      ,並補綴現行社會救助體系之不足,推動急難紓困專案,提供即時性
      經濟支持及完整性福利服務。」第陸點規定:「辦理單位:一、主辦
      單位:衛生福利部。二、執行、核定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
      鄉(鎮、市、區)公所。……」第柒點第1款規定:「救助對象 一、
      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
      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附件 附表二 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認定基準表(節略
      )
      單位:新臺幣元
    急難事由 生活陷困 核發基準 備註
    類別 認定基準 認定基準 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 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
    五、其他原因無法工作 3.因疫情請假或無法從事工 作,致家庭生計受影響。(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三條第五項規定)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二萬元 至三萬 元。 一萬元。
    ……
    2.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指以其收入負擔家庭生活三分之一以上者、家戶之經濟戶長及雖無收入但實際操持家計者(每一家戶以一人為限)。
    ……
    5.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係以「家庭之存款及收入減去基本葬埋費用……之額度或自行負擔醫療費用,再除以該家庭實際共同生活人數後,未達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 者」。有關收入包 括工作、營利、投資、租金、利息及其他所得、生活津貼、親屬定期扶養費及公私部門補助等。
    6.本表所稱「疫情」 係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疫情。

      行為時110年衛生福利部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實施計畫第1點規定: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
      19)新一波疫情,協助民眾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工作受影響
      ,致家庭生計受困,特訂定本計畫。」第3點第1款規定:「本計畫實
      施方式及發給金額如下:(一) 109年已獲核定本部因應疫情(擴大
      )急難紓困者:1.辦理方式:民眾免申請,由本部主動查調申請人戶
      籍(未死亡除戶)、加入勞工及農民保險投保情況(未加保)、其他
      政府機關紓困補助情形( 109年及110年均未重複領取),由弱勢E關
      懷系統主動協助審核,居住地鄉(鎮、市、區)公所……進行核定,
      由本部依核定名冊直接撥付款項予金融機構。 2.發給金額:符合者
      ,依109年核定金額發給,每戶以1次為限。」
      衛生福利部109年3月19日衛部救字第1091360769號函釋:「主旨:為
      因應民眾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生計致生活陷於困境,本部
      修訂急難紓困實施方案之認定基準表……予以救助紓困,自即日起適
      用……。」
      行為時臺北市因應疫情急難紓困之處理原則(109年5月26日修訂;下
      稱109年本市處理原則)第1點規定:「辦理依據:(一)依衛福部10
      9年3月19日衛部救字第1091360769號函修正急難紓困實施方案……(
      四)依衛福部 109年5月6日奉行政院核定『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實
      施計畫』……」第 5點規定:「審核注意事項(一)申請人資格 1、
      原有工作因受疫情影響請假、無法工作、收入減少,且無社會保險身
      分者、未領有同性質之政府紓困補助,若無法提供生計受疫情影響之
      證明,則依申請人切結書內容認定。……(二)家戶人口認定 1、戶
      內家庭成員,係以申請人填報為審理依據。……。(三)生活陷困認
      定 1、家戶月平均收入+〔家戶總存款-(15萬元*家戶人數)〕÷家
      戶人數=家戶每人每月生活費。2、收入–以申請人於申請書所填報為
      審理依據,另列計申請人定期領有福利補助、津貼、年金及防疫補償
      金等……。(四)補助金額核定 1、家戶每人每月生活費低於本市最
      低生活費1.5倍者(2萬5,508元):(1)主要負擔家計者,最低核發
      補助 2萬元,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除本人外,戶內人口如有……兒童
      、……學生、身心障礙者或懷胎六個月至分娩後二個月婦女,每人加
      計五千元。最高加計至 3萬元。……(3)非主要家計者核發1萬元。
      2、家戶每人每月生活費介於本市最低生活費1.5倍至2倍者(2萬5,50
      8元至3萬4,010元)核發1萬元。3、每戶申請核發補助1次為限。」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108年訴願人與母親全年所得並未超過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7,66
       8元,109年全年所得更是等於零。訴願人與母親所得額低於1萬7,6
       68元,應該是補助3萬元,但入帳卻是1萬元,著實不解,盼主審機
       關能就108年及109年之全部所得重新審查一遍。
    (二)今年110年申請的紓困金是根據109年送件資料給予核發。有關單位
       回應補助金已經入帳,但訴願人銀行帳戶卻未收到任何一塊錢。希
       望主審機關重新審查,請撤銷原處分。
    四、查本件訴願人 109年、110年因應疫情急難紓困/擴大急難紓困補助,
      原處分機關審核情形如下:
    (一)本件原處分機關依109年本市處理原則第5點規定,查認訴願人家戶
       應計算人口範圍為訴願人及其母親蘇○○共計2人,並依訴願人109
       年5月11日申請書、切結書之申報內容及108年度財稅資料核計其家
       戶每人每月生活費明細如下:
       1.訴願人109年5月11日切結書申報其109年1月5,000元、109年 2月
        至4月均 0元,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109年1至5月,平均月收入
        以1,000元計算。
       2.訴願人109年5月11日申請書申報其母親蘇○○每月收入1萬5,800
        元,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母親蘇○○平均月收入為1萬5,800元
        。
       3.依108年度財稅資料影本記載訴願人有3筆股利所得,其平均每月
        股利所得計1萬1,258元(股利所得各為150元、8萬2,059元、5萬
        2,899元,平均每月股利所得各為12.5元、6,838.25元、4,408.2
        5 元,原處分機關以未滿整數不列計,訴願人平均每月股利所得
        計1萬1,258元);訴願人母親有 2筆股利所得,其平均每月股利
        所得計1萬1,246元(股利所得各為8萬2,059元、5萬2,899元,平
        均每月股利所得6,838.25元、4,408.25元,原處分機關以未滿整
        數不列計,訴願人母親平均每月股利所得計1萬1,246元)。訴願
        人及其母親平均每月股利所得計2萬2,504元。
       4.另依福利查詢作業資料影本記載訴願人母親按月領有老人基本保
        證年金3,772元。
       5.綜上,訴願人家戶人口每人每月生活費為 2萬1,538元【(1,000
        元 + 1萬5,800元+2萬2,504元+3,772元)÷2=2萬1,538元】。雖
        原處分機關補充訴願答辯書記載訴願人家戶人口每人每月生活費
        為1萬8,303元,其計算依據及方式不無疑義,且與 109年申請案
        經登錄系統之數值不合,惟1萬8,303元亦低於本市最低生活費1.
        5倍( 2萬5,508元)。是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原有工作因受疫
        情影響請假、無法工作、收入減少,且無社會保險身分、未領同
        性質之政府紓困補助、訴願人非家計主要負擔者(訴願人109年5
        月11日申請書記載其與母親每月收入各為1萬5,800元,又依 108
        年財稅資料,其母親收入高於訴願人,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非
        家計主要負擔者),且其家戶人口每人每月生活費2萬1,538元,
        低於本市最低生活費1.5倍(2萬5,508元),乃核定訴願人109年
        因應疫情急難紓困補助金額1萬元。
    (二)嗣原處分機關依 110年實施計畫第3點規定,逕行審核訴願人110年
       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補助請領資格,審認訴願人 109年因應疫情
       急難紓困補助金額為1萬元,應以109年核定金額發給;有訴願人10
       9年5月11日申請書、切結書、原處分機關審核資料、110年8月20日
       補發109年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金便簽、110年 8月26日本府
       財政局傳匯資料明細表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核定 109年因
       應疫情急難紓困補助資格及金額暨作成 110年6月1日核定書自屬有
       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其與母親108年、109年全年所得未超過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1萬7,668元,應補助3萬元云云。本件查:
    (一)按109年本市處理原則第5點規定,原有工作因受疫情影響請假、無
       法工作、收入減少,且無社會保險身分、未領同性質之政府紓困補
       助者,得申請因應疫情急難紓困補助;戶內家庭成員,以申請人填
       報為審理依據;收入以申請人於申請書所填報為審理依據,另列計
       申請人定期領有福利補助、津貼、年金及防疫補償金等;家戶每人
       每月生活費低於本市109年最低生活費1.5倍(2萬5,508元)、非主
       要家計者,核發 1萬元補助金。查本件原處分機關依訴願人109年5
       月11日申請書及切結書,查認訴願人有原有工作因受疫情影響請假
       、無法工作、收入減少,且查無社會保險身分、未領同性質之政府
       紓困補助,符合申請人資格;且其戶內家庭成員為訴願人及其母親
       ;而其家戶人口每人每月生活費2萬1,538元,低於本市最低生活費
       1.5倍(2萬5,508元),乃核定訴願人109年因應疫情急難紓困補助
       金額1萬元,已如前述;是原處分機關所為109年紓困補助之核定,
       並無違誤。
    (二)按110年實施計畫第3點第1款規定,109年已獲核定衛生福利部因應
       疫情(擴大)急難紓困者,民眾免提出申請,由衛生福利部主動查
       調申請人戶籍(未死亡除戶)、加入勞工及農民保險投保情況(未
       加保)、其他政府機關紓困補助情形(109年及110年均未重複領取
       ),由弱勢 E關懷系統主動協助審核,居住地鄉(鎮、市、區)公
       所進行核定,由衛生福利部依核定名冊直接撥付款項予金融機構;
       符合前開補助資格規定者,其發給金額依 109年核定金額發給。查
       本件訴願人經核定109年因應疫情急難紓困補助金額1萬元,已如前
       述;本件原處分機關依 110年實施計畫第3點第1款規定審認訴願人
       係設籍本市,並未死亡除戶、未加保勞工及農民保險,亦未領有其
       他政府機關紓困補助,符合 110年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請領資格
       ,爰以110年6月1日核定書核發補助金額1萬元,並無違誤。訴願主
       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109年紓困補助之核定及110
       年6月1日核定書,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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