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0.11.09. 府訴二字第110610611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訴願人因申請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0年7
    月29日北市產業科字第1103019309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為○○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負責人,以民國(下同) 110
    年 6月23日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申請書檢附相關資料,向原處分機關
    申請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貸款年限5年(含
    本金寬限期 1年),經原處分機關依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
    下稱實施要點)第13點規定,將該案提送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審查小
    組(下稱審查小組) 110年7月21日第149次會議審議,審議結果為申請人
    本次借款係用於關係企業,非供申請人所營事業營業使用,審查小組爰綜
    合評判後決議,依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之不予核貸條件第17點規定,
    本案所請礙難辦理。原處分機關乃依上開決議,以110年7月29日北市產業
    科字第1103019309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不予核貸。原處分於11
    0年8月 3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10年8月3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
    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第2點第1項規定:「本要點之主
      管機關為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第13點第 1項規定
      :「本貸款由產業局設置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審查小組(以下簡
      稱審查小組),就申請人之資格、財務結構、資金用途、營業情況、
      產業前景、事業或創業計畫、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及寬限期年限等事
      項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產業局發給核定通知書。」第14點第
       1項規定:「審查小組成員至少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產業局
      局長或指定人員兼任,餘由產業局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任之:(一
      )產業局、財政局、商業處代表各一人。(二)信保基金、臺北市會
      計師公會代表各一人。(三)承貸金融機構代表二至六人及產學界專
      家代表或創業顧問一至三人。」第16點規定:「審查小組會議之決議
      ,應以審查小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行之。」第21點規定:「本貸款不予核貸之條件,由產業局定之。」
      第23點規定:「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本貸款,應確實依其核貸作業辦法
      、徵授信規定及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之不予核貸條件第17點規定:「經審查小組
      會議決議不予核貸者。」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公司團隊計畫經營產後護理、婦幼親子相關
      醫療服務及異業商品結盟,因此租下本市士林區○○○路○○段○○
      號、○○號、○○號、○○號等○○樓,以轉租○○產後護理之家及
      由○○公司作為婦幼親子相關醫療服務團隊及總管理中心使用,為○
      ○公司計畫內營業收入來源,訴願人申請本次借款確為所營事業所用
      ;○○產後護理之家與○○公司為租賃關係,租期屆滿場地及設備所
      有權利仍歸○○公司所有。
    三、查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經原處分機關
      將該案提送 110年7月21日審查小組第149次會議審議,經審查小組決
      議不予核貸,有審查小組第 149次會議紀錄、簽到資料等影本附卷可
      稽,原處分機關依審查小組之決議通知訴願人不予核貸,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公司團隊租下本市○○○路○○段○○號、○○號
      、○○號、○○號等○○樓,以轉租○○產後護理之家及由○○公司
      作為婦幼親子相關醫療服務團隊及總管理中心使用,為○○公司計畫
      內營業收入來源,其申請本次借款確為所營事業所用云云。按本市青
      年創業融資貸款由原處分機關設置審查小組,就申請人之資格、財務
      結構、資金用途、營業情況、產業前景、事業或創業計畫、貸款額度
      、貸款期限及寬限期年限等事項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成員至少 9人,
      其中 1人為召集人,由原處分機關局長或指定人員兼任,餘由原處分
      機關就該機關、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臺北市商業處、財團法人中小企
      業信用保證基金、臺北市會計師公會代表各1人、承貸金融機構代表2
      人至6人及產學界專家代表或創業顧問 1人至3人派(聘)兼任;審查
      小組會議之決議,應以審查小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成員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經審查小組會議決議不予核貸者,為臺北市青
      年創業融資貸款之不予核貸條件之一;揆諸實施要點第13點第 1項、
      第14點第 1項、第16點及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之不予核貸條件第
      17點等規定自明。經查:
    (一)審查小組係選任嫻熟系爭領域之人士進行審查,該審查結果之判斷
       ,除有認定事實錯誤、審查程序不符相關規定之違失,抑或有違反
       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行政法上一般法律原則外,應予以尊重。本
       件原處分機關就訴願人申請本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經審查小組開
       會審查,依卷附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審查小組第 149次會議簽
       到資料影本所示,審查小組成員計有 10位(含召集人),其中有8
       位出席;且上開審查小組會議皆經出席成員依規定決議。故審查小
       組之設立及審查會議之決議,符合前開規定,應無組成不合法、欠
       缺審核權限或審核程序違誤之問題;且就該申請案之審查亦尚無認
       定事實錯誤及其他違法不當之情事。是對於審查小組作成本案不予
       核貸之決議,應予以尊重。
    (二)本件經原處分機關於 110年7月21日召開審查小組第149次會議決議
       ,其審查結果為:「查申請人本次借款係用於關係企業(○○產後
       護理之家),非供申請人所營事業營業使用,經審查小組綜合評判
       ,依不予核貸條件第17點,本案所請礙難辦理。」又原處分機關11
       0年9月22日北市產業科字第1103015018號函所附之訴願答辯書理由
       三陳明略以,原處分機關檢核訴願人文件齊備後,即由該貸款承貸
       金融機構○○商業銀行及安排專業顧問進行財務信用資料查核及現
       場實地訪視,經提送審查小組審議,審酌訴願人申請資料,其中徵
       信報告顯示訴願人與友人於109年1月成立○○公司,未來主要營業
       項目為管理顧問服務,惟訪視與徵信紀錄顯示,訴願人實際營業地
       點位於本市○○○路○○段○○號○○樓、○○號○○樓、○○號
       ○○樓、○○號○○樓,營業面積約370坪;訴願人於110年 1月申
       請○○產後護理之家設立許可,預計8月初裝修完成,送件驗收,8
       月中對外營運,又因○○產後護理之家尚未成立,爰由○○公司代
       為承租營業場所,再向○○產後護理之家收取租金,因此○○公司
       110年1月至 4月收入為租金收入非營業收入,其申貸資金用途(租
       金及裝修)係用於○○產後護理之家之前期租金與裝修,考量貸款
       用途非為訴願人所營事業營業使用,而為尚未成立之關係企業○○
       產後護理之家所需;綜合訴願人所營事業營運情形、行業特性及貸
       款用途情形,爰經審查小組決議不予核貸。原處分機關乃依審查小
       組之決議,通知訴願人不予核貸。經查本案審查程序符合前開實施
       要點及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之不予核貸條件規定,又無該審查
       結果之判斷有認定事實錯誤、審查程序不符相關規定之違失,或有
       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行政法上一般法律原則等情事。訴願主
       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審查小組決議內容,通知訴願
       人不予核貸,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