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0.11.08. 府訴三字第110610479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0年 7月6日北市
    衛疾字第1103041100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為臺北○○公司○○市場攤商,原處分機關所屬萬華區健康服
      務中心防疫人員於民國(下同)110年 7月2日進行疫情調查時,請訴
      願人提供所營攤位相關接觸者,惟訴願人未配合提供其所屬員工名單
      ,有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之調查措施之情事,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43條第2項規定,乃依同法第67條第 1項第3款規
      定,以110年 7月6日北市衛疾字第1103041100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
      ),處訴願人新臺幣6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110年 7月27日向本
      府提起訴願,8月11日補正訴願程式。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10年 8月13日北市衛疾字第1103049
      656 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原處分。準此,原處分
      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四、至有關訴願人請求原處分機關提供封攤、匡列居家隔離之相關法令依
      據、確診者與訴願人相關之疫情調查結果,及請求原處分機關就封攤
      、居家隔離、營業及精神損失予以補償或賠償等節,尚非本件訴願審
      議範圍,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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