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1.01.12. 府訴三字第110610675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交通違規檢舉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民國11
    0年8月18日交通違規檢舉專區案號第202108010146號電子郵件回復及 110
    年8月31日第W10-1100823-00007號單一陳情系統回復通知信,提起訴願,
    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前段規定:「訴願事件有左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
      …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
      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10年8月1日6時56分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
      違規檢舉專區檢舉車牌號碼xxx-xxxx號車輛於110年7月26日8時3分許
      違規停車於本市中正區○○○路○○段○○號。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中正第一分局(下稱中正一分局)以110年8月18日交通違規檢舉專
      區案號第202108010146號電子郵件(下稱110年8月18日電子郵件)回
      復略以:「……有關您檢舉xxx-xxxx號車涉交通違規一案(案號:20
      2108010146),其處理情形如下:處理結果:不舉發:駕駛因上、下
      客、貨臨停,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符合處理細則12條免予舉發
      要件……」。嗣訴願人不服該回復,於110年8月20日經由本府單一陳
      情系統(案件編號: W10-1100823-00007號)向本府陳情表示影片中
      可見該違規車輛已影響其他車輛通行請舉發等語。案經中正一分局以
      110年 8月31日第W10-1100823-00007號單一陳情系統回復通知信(下
      稱110年8月31日回復通知信)回復略以:「……有關您再次檢附違規
      佐證影(照)片反映xxx-xxxx號車涉交通違規案件,依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經本分局重新審視案內
      檢附影(照)片xxx-xxxx號車係為上、下客狀態,尚無妨礙其他人、
      車通行,得免於舉發……。」。訴願人不服中正一分局110年8月18日
      電子郵件及110年8月31日回復通知信,於110年9月16日在本府法務局
      網站聲明訴願, 9月17日補具訴願書,10月25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
      本府警察局檢卷答辯。
    三、查上開中正一分局110年8月18日電子郵件及110年8月31日回復通知信
      之回復內容,僅係向訴願人說明其檢舉案件之處理情形。核其等內容
      均僅係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
      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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