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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1.03.22. 府訴二字第110610951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訴願人因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0年11月2
9日北市產業科字第1103029018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以民國(下同) 110年10月29日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申請書(
下稱 110年10月29日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臺北市中小企
業融資貸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貸款期限5年含本金寬限期1年,貸款
用途為營運週轉金。經原處分機關依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第
17點第 2項規定,審酌○○股份有限公司就訴願人資格、財務結構、營業
情況、產業前景及信用風險等事項提出之徵信報告,審查結果為訴願人近
期財務及營收情形,考量整體金融負擔及還款來源,所請礙難辦理,乃依
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第17點第2項之規定,以110年11月29日
北市產業科字第1103029018號函(下稱原處分)復訴願人否准所請。原處
分於110年12月1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10年12月2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第2點第1項規定:「本要點之主
管機關為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第3點第2款規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貸款:……(二)第二類:符合中
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公司、商業及有限合夥,依法完成設立
登記於本市且實際營業一年以上。」第 5點規定:「本貸款用途,以
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為限。」第16點第 1
項規定:「本貸款應檢具下列書件向產業局提出申請:(一)貸款申
請書。(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事業計畫書。(四)
切結書。(五)稅籍登記證明、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
或其他依法登記證明文件。(六)申請人、負責人及其配偶之聯合徵
信中心資料查詢處理授權書。(七)其他經產業局指定之必要證明文
件。」第17點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本貸款由產業局設置臺北市中小
企業融資貸款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就申請人之資格、財
務結構、資金用途、營業情況、產業前景、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及寬
限期年限等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產業局發給核定通知書
。」「申請貸款額度八十萬元以下者,得免經審查小組會議審查,由
產業局逕依承貸銀行出具之審查意見報告表進行審查,審查通過者,
由產業局發給核定通知書,並應提報審查小組會議備查。」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遭逢疫情嚴峻,國外客戶深受疫情影響保守下單
讓訴願人業績下滑,訴願人之代表人用個人名義開始電商運作生意,
幫親朋好友在購物平台下單,這是業績訂單來賺價差,訴願人之代表
人多年信用良好,更有可能在業績恢復後提早還款,請予以撥貸。
三、查訴願人以 110年10月29日申請書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臺北市中小企業
融資貸款,經原處分機關查得訴願人近期財務及營收情形,考量整體
金融負擔及還款來源等而不予核貸;有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徵信
報告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代表人多年信用良好,更有可能在業績恢復後提早還
款云云。經查:
(一)按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第17點第 2項規定,申請臺北
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額度80萬元以下者,免經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
貸款審查小組(下稱審查小組)會議審查,由原處分機關逕依承貸
銀行出具之審查意見報告表進行審查,審查通過者,由原處分機關
發給核定通知書,並應提報審查小組會議備查。
(二)查本件依卷附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徵信報告影本第 2點補充說
明欄及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提案表記載略以:「……經查該客
戶……於98、105年申請中小分別獲貸100萬元及30萬元;於107、1
08年申請中小皆因負責人長期動用現金卡及卡循且幾近滿額,及新
產品開發貸款用途不明確遭駁回…… 108年因舊客戶流失,加上未
開發新客戶致營收大幅下滑……因疫情造成工廠停擺,加上協力廠
無法應付客戶需求而流失許多訂單,以致 110年3-8月營收為0……
公司目前有合庫及台企之中央C紓困借款、合計857仟元。負責人…
…名下不具產,現有○○勞工紓困貸款167仟元及○○信貸414仟元
……相較前案,營收不見成長(下跌約66%),借保戶金融負債卻
大幅增加 329%且逾合理範圍,負責人名下又未累積資產……」、
「……銀行審核意見 公司月基本管銷低,近期已由他行挹注央 C
紓困及勞工紓困等借款,淨周轉性借款遠逾營收,已逾所需,又近
半年無營運動能(營運為 0),營運周轉需求及還款來源不甚明確
……。」是原處分機關依前揭承貸銀行出具之審查意見報告進行審
查,考量訴願人整體金融負擔及還款來源等,依前揭依臺北市中小
企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第17點第 2項規定,以原處分通知訴願人不
予核貸,尚非無據;次查原處分機關亦將本案提送 110年12月22日
審查小組第219次會議決議備查,依卷附該小組第219次會議之會議
紀錄及簽到資料影本所示,上開審查小組10位成員中有 7位委員親
自出席,且經委員審查決議准予備查;是訴願主張,尚難採據。從
而,原處分機關所為原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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