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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1.03.30. 府訴一字第111608020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0年12月21日北市
勞職字第1106116790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先後於民國(下同)110年5月下旬起至110年6月12日期間,以
日薪新臺幣(下同)2,100 元為對價,未經許可聘僱印尼籍外國人○
○○(護照號碼:Axxxxxxx,下稱○君)於本市文山區○○街○○巷
○○號(下稱民宅)及於110年6月12日起至 110年 7月13日期間,以
日薪 2,300元為對價,未經許可聘僱印尼籍外國人○○(護照號碼:
Bxxxxxxx,下稱○君)於本市大安區○○路○○段○○號○○醫院本
館 662-1號病床(下稱醫院)從事照顧案外人○○○(即訴願人之父
,下稱○君)之工作。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
(下稱臺北市專勤隊)人員於110年7月22日訪談○君,嗣於110年9月
7日因另案查察○君時獲悉上情,乃於 110年9月7日及8日訪談○君、
110 年10月13日訪談訴願人,並分別製作調查筆錄後,移由原處分機
關處理。
二、嗣原處分機關以110年11月5日北市勞職字第1106119009號函通知訴願
人陳述意見,惟未獲回應。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條第1款規定,乃依同法第63條第1項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就業服
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3點項次41等規定,以110
年12月 21日北市勞職字第11061167901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訴
願人15萬元罰鍰。原處分於110年12月22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11
年1月3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
理由
一、按就業服務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
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43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第48條
第1項、第2項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
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一、各級
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二、
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三、
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
者。」「前項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第57條第 1款規定: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
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第63條第 1項規定:「違反……第五十
七條第一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75條規定:「本法所定罰鍰,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
關處罰之。」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 1條規定:「本
辦法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6條第1項、第 3項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
作,除本法或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雇主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雇主聘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外國人從事工作前
,應核對外國人之外僑居留證及依親戶籍資料正本。」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2月17日改制為勞動部,下稱前勞委會)
91年9月11日勞職外字第0910205655號令釋(下稱91年9月11日令釋)
:「……若二者間具聘僱關係,則為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所規
範。……有無聘僱關係,應依客觀具體事實認定,如該外國人有勞務
提供,而該自然人或法人對之有指揮督導關係,或有勞務報酬之約定
者,則難辭無聘僱關係存在。」
93年8月11日勞職外字第0930034960號函釋(下稱93年8月11日函釋)
:「……客觀而言,雇主於進用員工時會請受僱者出示或繳交學經歷
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供查證或建檔,若應徵者係外國人,因外國人
受聘僱從事工作,依法應由雇主申請許可始得為之,故雇主當應注意
其是否應申請許可始得工作,如係外籍配偶應徵工作,雖依前開說明
無須申請許可即可在華工作,惟仍應具備『與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
婚』及『取得合法居留』之要件,故若雇主對前來應徵之外國人除已
比對過其所持居留證上之照片及所載資料外,再由其出示或繳交之證
件資料(例如:依親之戶籍資料等)核對後,仍確信該外國人係獲准
居留之外籍配偶進而聘僱者,似已盡其注意義務,得免其疏失之責…
…。」
93年10月21日勞職外字第0930206923號令釋(下稱93年10月21日令釋
):「查『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之『聘僱』,係以有
否提供勞務之事實而為認定,故尚非僅限於民法規定之『僱傭關係』
始構成本法之聘僱關係,至其『承攬關係』亦包括在內。」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本
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項 次 41 違反事件 雇主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者。 法條依據(就業服務法) 第57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1.違反者,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1)第1次:15萬元至30萬元。
……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
公告『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 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理。……公告事項:一、公告將
『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任本府勞動局辦
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項次 9 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委任事項 第63條至第70條、第75條「裁處」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父親○君長年因病所苦,高齡85歲,嚴重
失能,同時訴願人母親高齡81歲,亦罹病進出醫院頻繁。因急需看護
工往來醫院及家裏兩地照顧,透過網路看到合法仲介公司,特別要求
安排合法持有健保卡之合法移工,才能進出醫院。無法確認仲介公司
及移工是否合法或所持證件是否合法。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臺北市專勤隊查獲訴願人先後未經許可聘僱○君及○君,分別於事
實欄所述期間在民宅及醫院從事照顧○君之工作,有該隊110年7月22
日訪談○君、110年9月7日及 8日訪談○君、110年10月13日訪談訴願
人之調查筆錄、○君及○君之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
勞)-明細內容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係特別要求仲介公司安排合法持有健保卡之移工,訴
願人無法確認移工是否合法或所持證件是否合法云云。按雇主聘僱外
國人工作,除有法定不須申請許可者外,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
管機關申請許可;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
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工作許可;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
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違反者,處雇主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
罰鍰;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57條第1款、第63條第 1項定有明
文。次按雇主聘僱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從事工作前,應核對應徵之外
國人其外僑居留證及依親戶籍資料正本;又就業服務法所稱之聘僱,
係以有否提供勞務之事實而為認定,尚非僅限於民法規定之僱傭關係
;如外國人有勞務之提供,該自然人或法人對之有指揮監督關係或有
勞務報酬之約定者,即難謂無聘僱關係;亦有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規
定、前勞委會93年8月11日函釋、91年9月11日及93年10月21日令釋意
旨可資參照。本件查:
(一)依卷附臺北市專勤隊110年7月22日訪談○君之調查筆錄影本記載:
「……問:……非法仲介○○跟○○……是否有要求你向非法雇主
謊稱你為合法移工?答:……○○跟○○有跟我說如果老闆詢問我
的身分,就請我拿我原本合法的居留證件及健保卡給老闆看……這
樣老闆就會以為我是合法居留的移工。……問:現出示蒐證照片…
…是否為你手機內之照片?內容為何?答:經我確認是我手機內…
… LINE的照片……編號6-2內容為○○於110年6月11日……跟我說
要去○○醫院上班……編號6-4內容為110年 7月13日我傳LINE帳號
『○○』給○○,『○○』是聘僱我在○○醫院照顧阿公的雇主…
…問:……非法仲介○○跟○○是否還有仲介你至別處非法工作?
答:……我於110年6月12日至110年7月13日在○○醫院照顧 1名阿
公……。問:現出示蒐證照片……是否為你手機內之照片?內容為
何?答:……編號8-5帳號『○○』為阿公的小孩,也是他給 ○○
聘雇看護的費用。……問:……你於110年6月12日至110年7月13日
在○○醫院工作……如何收取費用?答:……由○○介紹並載送我
去醫院工作的,我的日薪也1200元,我不知道keny跟老闆收多少錢
,我總共拿到 3萬6000元。……。」上開調查筆錄並經○君及通譯
人員分別簽名確認在案。
(二)次依卷附臺北市專勤隊110年9月7日及8日訪談○君之調查筆錄影本
分別記載:「……問:『○○……』何時開始為妳媒介工作?……
?答:我先是在臺北市文山區○○街○○巷○○號○○樓照顧阿公
19天……。……問:『○○……』為妳媒介工作,妳如何取得工作
收入?…… 答:……我在文山區工作的19天薪水是○○給我現金
新臺幣 2萬 7,000元……。」「……問:你在臺北市文山區○○街
○○巷○○號○○樓的工作內容為何?……答:主要的工作是打掃
煮菜跟照顧阿公……。……問:雇主有無……問你的身分是否為合
法移工?有無要求你提供身分證明文件?……?答:有,我也有說
我是非法外勞,他也沒跟我要證件。…… 問:……『○○』是否
教妳如何應對雇主針對妳身分證明文件之疑問?……?答:『○○
』每次去新工作地點時,有提到如果有雇主詢問我身分時,就說有
個合法老公在臺灣工作,所以……工作時如果有雇主詢問我,我都
這樣回答……。」上開調查筆錄並經○君及通譯人員分別簽名確認
在案。
(三)復依卷附臺北市專勤隊 110年10月13日訪談訴願人之調查筆錄影本
記載:「……問 本隊人員本(110)年……查獲有1名印尼籍失聯
移工○○(……護照號碼:Bxxxxxxx……,下稱○工),根據○工
工表示渠曾於本年6月12日開始工作至7月13日止,於『○○醫院本
館662-1病床』擔任你父親○○○……之看護,是否屬實?…… 答
:是。……問:○工何時開始至『○○醫院本館 662-1病床』工作
?工作內容、時間、薪水……?如何領薪?…… 答:大約本年6月
12日開始工作至 7月13日止……工作內容負責看護我爸住院期間的
生活起居……薪水是以日薪2300元計算,看護工作結束後我一次以
現金支付新臺幣 7萬多元給來接○工出院的仲介。問:○工為何會
於該址從事看護工作?……由何人應徵、雇用?答:我大約在本年
6月初從網路上查詢聘僱看護的資訊,搜尋到『……看護仲介中心
』網站,並依照該網站所列之聯繫資訊撥打刊登的電話號碼……接
聽電話說有在仲介合法醫院看護工……。……談妥聘僱事宜後由○
先生派人載送移工至醫院工作。由我應徵及雇用……。問:你是否
知悉○工為失聯移工,應徵時○先生及○工如何向你說明自身及移
工身分?你有無檢視○工之合法在臺及工作證明文件?答:我不知
道……仲介○先生也跟我說她是合法看護。當時跟○先生在電話中
洽談聘僱事宜時……他說要仲介給我的看護工是結婚來臺的外籍配
偶,當時○工有拿自己的健保卡和居留證給我看,我有看到健保卡
和居留證尚未逾期。而我後來詢問○工,她也跟我說她是合法結婚
來臺的外籍配偶……。……問 本隊人員本(110)年……查獲另1
名印尼籍失聯移工○○○(……護照號碼:Axxxxxxx……下稱○工
),根據○工表示渠曾於5月底至6月中旬於『臺北市文山區○○街
○○巷○○號』擔任妳父親○○○……之看護,總共工作19日,是
否屬實?……答:屬實。……問:○工何時開始至『臺北市文山區
○○街○○巷○○號』工作?工作內容、時間、薪水……?如何領
薪?……答:大約本年5月下旬開始工作至6月12日止……工作內容
負責看護我父親在家期間的生活起居……薪水是以日薪2100元計算
,看護工作結束後我一次以現金支付新臺幣 5萬多元給來接○工的
仲介。…… 問:○工為何會於該址從事看護工作?……由何人應
徵、雇用?答:……由我應徵及雇用……。問:你是否知悉○工為
失聯移工,應徵時……○工如何向你說明自身及移工身分?你有無
檢視○工之合法在臺及工作證明文件?答:我不知道。當時跟仲介
○先生洽談聘僱事宜時,他說要仲介給我的看護工是結婚來臺的外
籍配偶。而我後來詢問○工,她也跟我說她是合法結婚來臺的外籍
配偶……我就相信仲介,沒有檢視證件。……。」上開調查筆錄並
經訴願人簽名確認在案。
(四)本件○君、○君及訴願人於上開調查筆錄均不否認○君於110年5月
下旬至110年6月12日期間於民宅,○君於110年6月12日至110年7月
13日期間於醫院從事照顧○君之工作,○君、○君亦自仲介處收受
訴願人所給付之看護報酬,訴願人與○君、○君間自具指揮監督關
係及給付薪資之事實,屬就業服務法所稱之聘僱關係;是原處分機
關審認訴願人未經許可聘僱○君於民宅、聘僱○君於醫院從事工作
並據以裁處,並無違誤。又雇主聘僱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從事工作
前,應核對應徵外國人之外僑居留證及依親戶籍資料正本;雖訴願
人於上開調查筆錄中表示,其曾檢視○君居留證及健保卡,惟訴願
人若認○君為外籍配偶,於聘僱前即應查驗其依親戶籍資料正本;
惟訴願人未予查驗即逕予聘僱○君,亦未檢視○君之合法在臺及工
作證明文件,難謂其已善盡查證義務。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
,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係第 1次違規,依前揭規定及裁罰基準,
處訴願人15萬元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