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1.03.30. 府訴三字第111608024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訴願人因申請幼兒就學費用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0年12月28
    日北市教前字第11030862281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及其配偶○○○(下稱○君)填具臺北市110學年度第1學期就讀外
    縣市幼兒園「助妳好孕-5歲幼兒就學費用補助」申領設籍本市補助申請書
    及檢具相關文件,以其等長子○○○〔下稱○童,民國(下同)105年5月
    24日生〕為補助對象,就讀新北市○○幼兒園,於110年9月14日向原處分
    機關申請 5歲幼兒就學費用補助。原處分機關查得訴願人與○君任一人均
    未設籍在本市同一戶籍,不符臺北市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下稱補助
    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乃以 110年12月28日北市教前字第11
    030862281號函通知訴願人不予補助。原處分於111年1月4日送達,訴願人
    不服,於111年 1月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臺北市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 1條規定:「臺北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為鼓勵生育,積極營造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有利養育
      之友善環境,減輕市民育兒之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辦法。」第 2條規
      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 3條規定:「本辦法補助對象為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二、五歲幼兒……(二)就讀外縣市
      經許可設立之幼兒園,在核定招收人數內,且第一學期於八月一日前
      ,第二學期於二月一日前即與父母任一方或監護人設籍本市同一戶籍
      六個月以上,並持續設籍至該學期結束為止。……前項所稱之三歲、
      四歲及五歲幼兒,以申請補助之學年度九月一日年滿該歲數者認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經許可設立之幼兒園,並應符合幼兒就讀幼
      兒園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第 4條規定:「本辦法之申請人,指前
      條第一項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第 5條規定:「本辦法補助
      之申請期間,第一學期自九月一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第二學期自三
      月一日起至四月十五日止,逾期不予受理。」第 6條規定:「本辦法
      補助採學期制,補助項目為雜費、活動費及材料費;每學期補助金額
      由教育局公告之。」第9條第1項規定:「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
      二目規定資格者,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限內,檢具申請書、戶口名簿(
      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繳費收據影本、領據及
      金融機構帳戶影本,向教育局提出。」第10條第 2項規定:「申請不
      符第三條規定之要件……者,駁回其申請。」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長期居住在臺北市,因○童將於111年8月
      接受國民教育,乃於 109年12月將○童戶籍從臺北市信義區遷入大同
      區,經分別詢問臺北市大同區公所及教育部,皆表示不會影響補助權
      益,實令人無法理解處分理由。
    三、查訴願人及○童原均設籍於戶長○君之戶內,○童於109年12月7日起
      自戶長○君戶內遷出,遷入戶長魏○○戶內,有訴願人及○君、○童
      之戶口名簿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審認○童未與其父、母任
      一人設籍於本市同一戶籍,與補助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不
      符,不予補助,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因○童將於111年8月接受國民教育,乃於 109年12月將
      ○童戶籍從臺北市信義區遷入大同區,經分別詢問臺北市大同區公所
      及教育部,皆表示不會影響補助權益云云。按本府為補助設籍本市 3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學費,以鼓勵生育,積極營造本市有利
      養育之友善環境,減輕市民育兒之經濟負擔,特訂定「臺北市幼兒就
      讀幼兒園補助辦法」;又 5歲幼兒就讀外縣市經許可設立之幼兒園,
      第1學期於8月1日前,第2學期於2月1日前即與父母任一方或監護人設
      籍本市同一戶籍 6個月以上者,並持續設籍至該學期結束為止,該幼
      兒之父、母或監護人提出幼兒學費補助之申請,為該辦法第1條、第2
      條、第3條、第4條及第9條第1項所明定。查本件訴願人長子○童雖設
      籍本市,其就讀外縣市立案之幼兒園,是依上開規定,訴願人如欲申
      請○童110學年度第1學期幼兒就學補助,○童須於 110年8月1日前即
      與父、母任一方或監護人設籍本市同一戶籍 6個月以上且持續設籍至
      該學期結束(即111年1月31日)為止。訴願人及○君任一人自 109年
      12月 7日起即未與○童設籍同一戶籍,已如前述,後依卷附訴願人之
      戶籍謄本(現戶部分)所載,訴願人雖於 111年1月3日設籍本市同一
      戶籍,惟其既未於110年8月1日前即與○童共同設籍本市同一戶籍6個
      月以上,自與補助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不符。是原處分機
      關不予補助,並無違誤。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
      為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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