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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1.04.25. 府訴一字第111608088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受監護宣告人)
法 定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申請入住臺北市立○○教養院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1年1
月22日北市社障字第11130156702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為重度身心障礙者,由法定代理人○○○以民國(下同)110年4月
7 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全日住宿式機構(○○教養院)入住申請表」(
下稱 110年4月7日入住申請表),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入住臺北市立○○教
養院(下稱○○教養院)。經原處分機關依臺北市立○○教養院入出院自
治條例(下稱入出院自治條例)第 5條等規定,於110年9月20日派員進行
訪視,並於 110年12月24日召開○○教養院申請入住專家審查會議(下稱
110年12月24日審查會議)後,評定訴願人入住評量表分數為10.95分。原
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入住評量表分數於男性申請入院者中與○○教養院簽
訂契約順序為第73位,未在男性收案數前18名內,乃以111年1月22日北市
社障字第 11130156702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略以,臺端與○○
教養院簽訂契約之順序為男性第73位,未在男性收案數前18名內,若之後
○○教養院釋出缺額,則依序遞補。訴願人不服,由法定代理人於 111年
1月22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3月14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
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臺北市立○○教養院入出院自治條例第 1條規定:「臺北市(以下
簡稱本市)為規範臺北市立○○教養院(以下簡稱教養院)入、出院
有關事宜,特制定本自治條例。」第 2條規定:「本自治條例之主管
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第 4條規定:「申請
入院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六個月以上。二
、十八歲以上。三、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障礙等級為中度、
重度或極重度;障礙類別應具新制身心障礙類別第一類,且 ICD診斷
欄位括弧中之舊制身心障礙類別代碼含06或11。四、經需求評估需二
十四小時生活照顧或能力增進。安置於教養院之受保護個案,應年滿
三歲並符合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且經社會局或臺北市家庭暴力
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第 5條第1項及第5項規定:「申請入住教
養院,應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向社會局申請,並經社會局評估審核符
合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後,決定申請入院者與教養院簽訂契約之優先
順序。」「第一項申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及評估審核機制由社會局
另定之。」
原處分機關 110年2月25日北市社障字第1103027313號公告(下稱110
年 2月25日公告):「主旨:公告『臺北市立○○教養院入住申請事
項』。依據:依臺北市立○○教養院入出院自治條例第5條第5項辦理
。公告事項:一、臺北市立○○教養院於今( 110)年釋出29床收住
新案,符合申請資格之本市身心障礙市民,於110年4月1日至4月30日
期間,依『臺北市立○○教養院入住申請事項』申請入住。二、其他
申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及評估審核機制詳如附件。臺北市立○○教
養院入住申請事項 一、申請程序:……(三)收案數:至多29名(
男性18名,女性11名)……。三、評估審核機制:(一)由社會局安
排專業人員依臺北市立○○教養院入出院自治條例之『入住評量表』
(附件 2)針對公告之訪視名單進行訪視評估。(二)由社會局召開
專家審查會議,以『入住評量表』(附件 2)為評估依據,決定申請
人入住順序。(三)由社會局通知審查結果。……。」
附件 2 臺北市公辦民營身心障礙福利住宿機構(全日型)入住評量
表(○○教養院適用版)(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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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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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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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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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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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管路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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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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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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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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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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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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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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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障礙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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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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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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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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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濟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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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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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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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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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身心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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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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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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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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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家庭照顧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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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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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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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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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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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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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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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家庭照顧者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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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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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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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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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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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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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目前安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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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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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使用機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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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二至七項之得分,依目前安置情形給予不同之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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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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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日間式機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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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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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住宿式機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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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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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自幼被診斷為自閉症、過動伴隨智能障礙
,領有身心障礙重度手冊。 2年前○○家園成立,訴願人父母決定暫
時送訴願人至該處安置,然○○家園之住民65歲前必須離開,訴願人
父母無法想像到時訴願人將何去何從,且訴願人奶奶重度失能,訴願
人父親多次手術開刀,實在無法負荷。去年得知○○教養院有空床,
遂即刻向原處分機關登記,也通過初審。請撤銷原處分並給予訴願人
入住○○教養院之機會。
三、查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入住○○教養院,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
人入住評量表分數為 10.95分,於男性申請入院者中與○○教養院簽
訂契約順序為第73位,未在男性收案數前18名內;有訴願人110年4月
7日入住申請表、入住評量表及110年12月24日審查會議紀錄等資料影
本在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現在雖入住○○家園,惟該處住民65歲前必須離開,
且訴願人奶奶及父親身體遭逢變故,無力照顧訴願人云云。按申請入
住○○教養院,應符合入出院自治條例第 4條規定之法定要件,並由
申請入院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請,經原處分機
關評估審核申請入院者符合法定要件後,再決定申請入院者與教養院
簽訂契約之優先順序;揆諸入出院自治條例第4條及第5條第 1項規定
自明。次按原處分機關110年 2月25日公告,110年○○教養院男性收
案數為18名,評估審核機制須由原處分機關安排專業人員依入住評量
表進行訪視,並由原處分機關召開專家審查會議,以入住評量表為評
估依據,決定申請人入住順序;前開入住評量表之審核評分項目及權
重比例,包含申請人之使用管路情形、年齡(10%)、障礙等級(10
%)、經濟狀況( 5%)、身心狀況(35%)、家庭照顧狀況(30%
)、家庭照顧者壓力(15%)及目前安置情形等 8個項目,若申請人
目前有使用住宿式機構服務者,總分將以前開項目得分之30%計算之
。查本件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入住○○教養院,經原處分機關依
入出院自治條例第 5條規定及前揭公告意旨,於110年9月20日派員以
「入住評量表」進行訪視,並召開 110年12月24日審查會議後,評定
訴願人「年齡」項目為10分;「障礙等級」項目為 7.5分;「經濟狀
況」項目為0分;「身心狀況」項目為0分;「家庭照顧狀況」項目為
10.68分;「家庭照顧者壓力」項目為8.33分,共計36.51分。又因訴
願人現有使用住宿式機構服務,原處分機關乃將前開分數以30%計算
之,為 10.95分,經核並無不當。是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之評量分
數於男性申請入院者中與○○教養院簽訂契約順序為第73位,未在男
性收案數前18名內,爰通知訴願人若之後○○教養院釋出缺額,將依
序遞補等,尚無違誤。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
原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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