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1.05.09. 府訴一字第111608119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老人保護安置費用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1年1月11日北市
    社老字第1113007266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案外人○○○〔民國(下同)37年○○月○○日生,已歿,下稱○父
      〕原為本市大安區列冊獨居長者,為訴願人之父親,於 104年12月因
      罹病,經本市大安老人服務中心評估○父身體狀況不佳、經濟生活困
      難且與訴願人無法取得聯繫,乃移請原處分機關協處。嗣原處分機關
      依老人福利法行為時第41條第1項規定,自105年7月6日至106年1月18
      日(下稱○父保護安置期間)○父死亡日止,將其保護安置於本市○
      ○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於安置期間每月代墊安置費用新臺幣(
      下同) 2萬6,250元。嗣原處分機關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3項規定,
      以 110年1月8日北市社老字第1103003577號函檢附安置費用一覽表等
      通知訴願人繳納○父保護安置期間經計算扣除○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
      津貼每月7,463元補助金額後之費用,共計12萬1,489元。訴願人以11
      0年2月10日老人保護安置減免申請書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減免保護安置
      費,經原處分機關於110年11月2日召開110年度第2次老人保護安置費
      用減免審查會議,會議決議不同意減免○父之安置費用,乃以 111年
      1 月11日北市社老字第1113007266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上
      開申請審查結果未通過,仍請訴願人繳納○父保護安置期間之保護安
      置費用。原處分於111年1月13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11年2月11日
      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11年3月18日北市社老字第11130454
      05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經重新計算○父保護安置費用
      總計為11萬 217元。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
      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