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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1.05.03. 府訴三字第110610968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文山區景興國民小學
訴願人因申請調整就讀班級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0年12月3日北市
景興國小教字第1106008034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10年12月3日北市景興國小教字第1106
008034號函雖係檢送原處分機關編班委員會(下稱編班委員會) 110
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會議紀錄予訴願人配偶○○○(下稱○君),惟
查會議紀錄內容係載有編班委員會就訴願人及○君申請其女○○○(
下稱○生)調班,決議不通過之結果,應認該函已有否准訴願人前揭
申請之意思表示,應視為行政處分,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三、訴願人及○君之女○生就讀原處分機關 6年級,訴願人及○君以○生
因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調整就讀班級為由,於110年8月23日檢具學生調
班申請書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調班。案經原處分機關所屬輔導室(下稱
輔導室)於110年8月25日進行個案會議並與家長討論輔導方式及流程
後,輔導室指派專任輔導教師進行6次個案輔導;嗣輔導室於110年11
月4日召開第2次個案會議後,將輔導紀錄及歷程交由編班委員會研議
;原處分機關乃於110年11月26日召開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編班委
員會審議,聽取訴願人、輔導室及相關出席人員等之意見後,會議決
議略以:「……五、決議 (一)會議討論結果,如下: 1.本申請案
經輔導室相關個案輔導歷程,未發現學生在自我價值觀上產生偏差情
形。 2.開學至今(110年11月26日),學生皆請防疫假在家學習,無
法判斷學生是否於該班有不適應之情形。3.經出席委員投票結果……
本申請案未能通過……。」案經原處分機關以110年12月3日北市景興
國小教字第1106008034號函檢送編班委員會會議紀錄予○君。訴願人
不服該函,於110年12月2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11年 1月6日及2月11
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11年4月14日北市景興國小教字第11
16002505號函通知訴願人,自行撤銷上開110年12月3日北市景興國小
教字第1106008034號函,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
,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五、又原處分機關已自行撤銷上開110年12月3日北市景興國小教字第1106
008034號函,是訴願人申請陳述意見,核無必要,併予敘明。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3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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