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1.05.20. 府訴三字第111608173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法 定 代 理 人 ○○○
    法 定 代 理 人 ○○○
    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民國111年2月17日W10-111021
    0-00275號單一陳情系統回復信,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前段規定:「訴願事件有左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
      …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
      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11年2月10日經由本府單一陳情系統向本府教
      育局(下稱教育局)提出陳情表示,該局前以110年12月22日W10-110
      1214-00184號單一陳情系統回復信回復訴願人略以,臺北○○大學附
      設實驗國民小學(下稱○○) 109學年度畢業典禮線上影像資料,因
      受網站空間限制等因素而未能留存,若欲查閱該校 109學年度畢業生
      獲獎名單,建請向該校提出申請;訴願人已依此指示向○○索取屬於
      訴願人之個人資訊未果,該校既為教育局所管,爰請該局命○○提供
      訴願人 109學年度畢業典禮畢業生獲獎名單及6年6班完整畢業典禮影
      像檔。經教育局以 111年2月17日W10-1110210-00275號單一陳情系統
      回復信回復訴願人略以:「……有關您反映○○畢業典禮影像及學生
      獲獎名單一事,本局洽學校了解後,說明如下:一、該校 109學年度
      畢業典禮因疫情緣故,畢典進行方式改由各班導師自行開設google m
      eet 線上會議室,採線上直播方式進行,據了解當時直播之影像紀錄
      並未錄影存檔,爰確實無法提供臺端所需之6年6班畢業典禮影像……
      。二、另有關獲獎學生名單,學校業已於 111年2月9日接獲臺端書面
      申請,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大專院校檔案
      開放應用要點等相關規定提供臺端閱覽……。」訴願人對該回復信不
      服,於111年 3月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教育局檢卷答辯。
    三、查教育局上開111年2月17日單一陳情系統回復信內容,係就訴願人陳
      情事項,回復說明有關○○ 109學年度畢業典禮直播之影像紀錄並未
      錄影存檔及獲獎學生名單,由學校依相關規定提供閱覽;是教育局回
      復之內容,應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尚非對訴願人所為
      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
      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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