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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1.06.10. 府訴三字第111608110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1年 1月4
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13004251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1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
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第77條第 2款前段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二、提
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者。」
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 4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
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
,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第68條第 1項規定:「送達由行
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第72條第 1項前段規定:「送達
,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第73條第 1項規
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
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二、訴願人於○○購物網站〔網址: xxxxx……,下載日期:民國(下同
) 110年10月14日、11月16日〕刊登「○○」(下稱系爭食品)廣告
內容載以:「……私密 美白……私密處、消化道、皮膚、精神,全
方位守護……維持私密花園健康……維持健康私密菌叢……私密不適
期間……改善私密菌叢……○○……喚醒私密健康活力……你的妹妹
開心嗎……丟不掉護墊,貼身小褲不乾淨……愛穿緊身褲,腥味重好
尷尬……過度清潔,私密花園不適……改善私密細菌叢生態……調整
……私密生理機能……維持私密環境健康,同時解決多重私密煩惱…
…抗氧化力,照顧私密環境……私密保護力……(影片)要如何預防
私密發炎……一再的復發……讓陰道保持在細菌不容易生長的一個環
境……還能夠針對疾病的菌種包括細菌、黴菌、白色念珠菌等等……
復發性的泌尿道炎……能夠緩解……輕微的甚至能夠直接改善……」
等詞句(下稱系爭廣告),整體訊息涉及誇張、易生誤解,經民眾向
新北市政府檢舉,嗣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查得系爭廣告之委託刊播者係
訴願人,因訴願人戶籍地址在本市,乃移由原處分機關處理。原處分
機關以110年11月19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031745452號函通知訴願人陳
述意見,經訴願人以110年12月1日書面陳述意見。原處分機關審認訴
願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1
項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第 2點及其附
表一等規定,以111年 1月4日北市衛食藥字第 11130042511號裁處書
(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4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111年
2月8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3月15日補正訴願程式,並
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查原處分經原處分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1項及第72條第1項前段
等規定,以郵務送達方式,按訴願人戶籍地址(臺北市大同區○○街
○○段○○號○○樓,亦為訴願書所載地址)寄送,於111年 1月6日
送達,有原處分機關送達證書影本在卷可憑,是原處分已生合法送達
效力。且原處分說明五、(四)已載明訴願救濟期間及收受訴願書之
機關,依前揭訴願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訴願人若對之不服,應自原
處分送達之次日(即111年 1月7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又訴願人之
地址在本市,無在途期間扣除問題;本件提起訴願之期間末日原為11
1年2月5日,因是日為星期六,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應以
次星期一即111年2月7日代之。惟訴願人遲至111年2月8日始經由原處
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有蓋有原處分機關收文日期章戳之訴願書在
卷可憑。是訴願人提起訴願已逾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訴願人對之提
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另本件原處分非顯屬違法或
不當,無訴願法第80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2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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