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1.08.08. 府訴一字第111608429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1年5月31日
    北市社助字第1113080731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11年5月10日填具臺北市社會扶助申請表,勾
      選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並勾選申請輔導者為訴願人 1人,經
      本市南港區公所(下稱南港區公所)初審後送原處分機關複核。原處
      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全家應計算人口 3人(訴願人及其長女、次子),
      依最近1年度(109年度)之財稅資料,平均每人每月收入達新臺幣(
      下同)2萬6,690元以上,未達3萬4,893元,乃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
      貼發給辦法第 2條及臺北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規定等,
      以111年5月31日北市社助字第1113080731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
      訴願人自 111年5月起至12月止按月核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3,879
      元,並由南港區公所以 111年6月1日北市南社字第1116015812號函轉
      知訴願人。訴願人不服原處分,於111年6月15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11年6月29日北市社助字第11130903
      22號函自行撤銷原處分,並由南港區公所以111年6月30日北市南社字
      第1116016940號函轉知訴願人;原處分機關並以111年 7月1日北市社
      助字第1113086873號函將前開自行撤銷原處分結果另行通知本府法務
      局。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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