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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1.08.05. 府訴一字第111608388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地價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1年5月13日北市稽中正甲字
第1113702694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原所有本市中正區○○段○○小段○○及○○地號等 2筆土地
(下稱系爭地號土地,宗地面積分別為497平方公尺、6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均為1/20,持分面積各為24.85平方公尺、0.3平方公尺,下稱
系爭地號土地原有面積,訴願人配偶之持分及面積亦同;地上建物門
牌為本市中正區○○路○○段○○巷○○弄○○號○○樓,權利範圍
為 1/2,下稱系爭房屋,訴願人配偶之持分亦同),前經原處分機關
核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三、嗣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11年4月22日因拍賣取得系爭地號土地面積
各為14.2平方公尺、0.17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地號土地新增面積)。
訴願人於 111年5月4日向原處分機關所屬中正分處(下稱中正分處)
申請系爭地號土地面積總面積(即系爭地號土地原有面積與新增面積
之加總面積,各為 39.05平方公尺及0.47平方公尺)按自用住宅用地
稅率課徵地價稅。經原處分機關以系爭地號土地上有12戶建物,依各
建物權狀登記房屋面積及總層數等相關資料,經比例計算分配建物所
占土地持分面積,本件訴願人及其配偶持有系爭房屋所占系爭地號土
地原有面積相當,審認訴願人系爭地號土地新增面積,非屬訴願人或
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建物(即系爭房屋)應分配之土地面積,不符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乃以111年5月13日北市稽中正甲字第1
113702694 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系爭地號土地原有面積
部分,仍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准自111年起適用自用住
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另系爭地號土地新增面積部分,應按一般用
地稅率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原處分於111年5月19日送
達,訴願人不服,於111年5月3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11年6月9日北市稽中正甲字第11137
03347 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原處分。準此,
原處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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