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1.08.05. 府訴一字第111608388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地價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1年5月13日北市稽中正甲字
    第1113702694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原所有本市中正區○○段○○小段○○及○○地號等 2筆土地
      (下稱系爭地號土地,宗地面積分別為497平方公尺、6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均為1/20,持分面積各為24.85平方公尺、0.3平方公尺,下稱
      系爭地號土地原有面積,訴願人配偶之持分及面積亦同;地上建物門
      牌為本市中正區○○路○○段○○巷○○弄○○號○○樓,權利範圍
      為 1/2,下稱系爭房屋,訴願人配偶之持分亦同),前經原處分機關
      核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三、嗣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11年4月22日因拍賣取得系爭地號土地面積
      各為14.2平方公尺、0.17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地號土地新增面積)。
      訴願人於 111年5月4日向原處分機關所屬中正分處(下稱中正分處)
      申請系爭地號土地面積總面積(即系爭地號土地原有面積與新增面積
      之加總面積,各為 39.05平方公尺及0.47平方公尺)按自用住宅用地
      稅率課徵地價稅。經原處分機關以系爭地號土地上有12戶建物,依各
      建物權狀登記房屋面積及總層數等相關資料,經比例計算分配建物所
      占土地持分面積,本件訴願人及其配偶持有系爭房屋所占系爭地號土
      地原有面積相當,審認訴願人系爭地號土地新增面積,非屬訴願人或
      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建物(即系爭房屋)應分配之土地面積,不符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乃以111年5月13日北市稽中正甲字第1
      113702694 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系爭地號土地原有面積
      部分,仍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准自111年起適用自用住
      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另系爭地號土地新增面積部分,應按一般用
      地稅率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原處分於111年5月19日送
      達,訴願人不服,於111年5月3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11年6月9日北市稽中正甲字第11137
      03347 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原處分。準此,
      原處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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