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1.08.04. 府訴三字第111608282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訴願人因代課教師年資事件,不服臺北市大同區○○國民小學民國111年3
    月22日北市○○字第1116001952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
      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係新北市立○○國民中學(下稱○○國中)教師,○○國中為
      辦理訴願人之退休年資事宜,以民國(下同)111年 3月2日新北○○
      人字第1119141522號函檢附臺北市大同區○○國民小學(下稱○○國
      小)83年10月12日服務證明書(載明訴願人自82年11月10日至83年 7
      月31日止在該校擔任代課教師職務)影本,請○○國小協助查證當時
      任教職稱、代課缺別及敘薪通知書之有無,並提供敘薪通知書或敘薪
      證明書影本及依查證職稱、缺別之服務證明書等。經○○國小以 111
      年3月22日北市○○字第1116001952號函(下稱111年 3月22日函)復
      ○○國中略以:「主旨:有關貴校教師○○○自82年11月10日起至83
      年 7月31日止曾於本校擔任代課教師年資查證結果,復請查照……說
      明:二、為查證○師旨揭期間於本校代課性質,已多次至本校檔案室
      調閱資料,並將本校人事室現存紙本、電腦檔案逐一審視,均未尋獲
      相關資料,另洽詢本校會計室表示民國99年前之憑證均已銷毀。復於
      111年 3月9日以電子郵件請本府教育局檔案室協助查詢是否有當年相
      關核定資料亦無所獲。三、據上,本校無法開立確認○師旨揭代課期
      間任教職稱、代課缺別及敘薪相關證明書,敬請諒察。」訴願人不服
      ○○國小111年3月22日函,於111年4月18日經由○○國小向本府提起
      訴願,5月5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國小檢卷答辯。
    三、查○○國小111年3月22日函係該校就○○國中為查證訴願人之退休年
      資事宜之函詢事項,說明其查證、處理經過,該函僅係行政機關間內
      部所為職務上表示,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就該函遽向
      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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