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1.08.22. 府訴一字第11160826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計畫專車核定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1年 3月23日北市社老字第11130454032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原處分機關為健全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提供長期照顧服務,確保照顧及
      支持服務品質,發展普及、多元及可負擔之服務,保障接受服務者與
      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爰依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長期照顧服務法
      及其相關子法、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獎助作業要點、老人福利法
      第18條規定,訂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
      計畫(下稱接送服務計畫)。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11年2月8日擬
      具接送服務計畫申請表(下稱申請表),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服務計畫
      之「專車」補助車種,營運計畫書並載明如專車未通過願改為特約車
      。
    二、原處分機關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下稱補助辦法)第
      6條、第7條及接送服務計畫第參點、第肆點及 111年度臺北市政府社
      會局辦理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補助項目、標準、執行及審查方式、
      申請及核銷方式及文件(下稱申請及核銷方式)等規定,經初審審認
      訴願人文件符合規定,原處分機關乃於 111年3月7日提交複審會議進
      行複審,嗣以 111年3月23日北市社老字第11130454032號函(下稱原
      處分)通知訴願人否准所請,另建議以「特約車」補助車種方式向原
      處分機關提出申請。訴願人不服,於111年4月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6
      月7日補正訴願程式及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1條規定:「社區式長照服務之項目如下:……
      八、交通接送服務。……」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特約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第 3點
      規定:「……長照提供者就附表一所列長照服務項目,應檢具附表二
      所定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簽約申請。……」
      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第 2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
      為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第 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
      辦法之補助項目如下:一、改善設施設備:辦理社會福利工作所需之
      器材、設施設備。」第6條第1款規定:「申請補助之審查作業方式如
      下:一、審查分初審及複審,初審後並加註意見提請複審小組進行複
      審。但申請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不經複審。」第 7
      條規定:「複審小組之任務如下:一、依社會局施政需求,審核該計
      畫之適切性。二、審核計畫執行能力與預期效益。三、審核經費編列
      合理性。複審小組成員至少三人,召集人由社會局指定科長層級以上
      人員兼任,其餘成員由社會局就下列人員組成:一、承辦科室人員。
      二、相關業務單位人員。三、本府各相關福利委員會代表或專家學者
      。前項第三款成員不得少於全體小組成員二分之一。複審小組應有成
      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
      得決議。成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代理人出席。成員為無給職。…
      …」第 8條規定:「社會局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
      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計畫第貳點規定:
      「本計畫之補助對象、補助項目及標準……二、補助項目、內容、補
      助金額、執行原則及申請時間,由本局每年公告之。」、第肆點規定
      :「一、審查方式(一)比照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
      。……」
      111 年度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補助項目、標
      準、執行及審查方式、申請及核銷方式及文件規定:「壹、申請原則
      一、本年度預定補助 100輛專車車輛。二、受補助專車單位(以下稱
      專車單位)車輛須為本案專車專用,未經本局核可,不得有其他用途
      ;特約車不受此限制。三、每單位投入專車營運車輛不得低於10輛,
      至多申請補助30輛;特約車不受此限制。貳、補助項目、標準、金額
      及收費方式 一、補助項目、標準及金額:
    車輛類型 補助項目 補助標準 補助說明
    專車 營運費 每車每年
    最高75萬元
    1.車輛費用:車輛用油、維修保養、保險費、稅費、監理費用、修改或增加車輛設施費、車輛停車場站或執勤中所需之費用。
    2.人事費:含行政人員及駕駛員僱用、訓練、薪資、勞保、健保及提撥勞工退休金與年終獎金 。
    3.事務費:含辦公室租金、辦公物品及水電、瓦斯等事務費 。
    租金 每車每年
    最高15萬元
    含車輛租金、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租金
    專車及特約車 服務費 每人每月最高1680元 1.分攤標準:
    (1)長照低收入戶:政府補助100%,使用者部分負擔0%。
    (2)長照中低收入戶:政府補助90%,使用者部分負擔10%。
    (3)長照一般戶:政府補助70%,使用者部分負擔30%。
    (4)超出補助標準,由使用者負擔。

      肆、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二、資格證明文件……。三、營運
      計畫書……。……陸、審查方式一、本計畫採集件審查,於收件截止
      日後由本局邀集相關學者專家  召開審查會議。二、必要時,將通
      知申請單位進行簡報(以10分鐘為限),並接受詢答。三、審查重點
      :(一)過往營運狀況。(二)相關系統、車輛與人力設置狀況。(
      三)預計執行方式。(四)預期服務效益(包含配合本市智慧支付政
      策,提升服務對象使用智慧支付管道使用率)。四、依單位送件資料
      並檢視營運計畫書內容審查及核定補助。……」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原處分機關同意小客車租賃業者得參與接
      送服務計畫資格認定,顯已違反公路法規定,嚴重影響及排擠身為計
      程車客運業者之訴願人通過核定申請機會。請撤銷原處分,就訴願人
      申請接送服務計畫「專車補助」為准予核定處分。
    三、查訴願人於 111年2月8日擬具申請表,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接送服務計
      畫之「專車」補助車種,如專車未通過願改為特約車。經原處分機關
      辦理初審後,於 111年3月7日提交複審會議進行複審,核定訴願人就
      「專車」補助車種申請不同意補助,並建議訴願人以「特約車」補助
      車種方式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請;有訴願人 111年2月8日申請表及原
      處分機關 111年3月7日複審會議紀錄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
      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同意小客車租賃業者得參與接送服務計畫資格認定,顯
      已違反公路法規定,嚴重影響及排擠身為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訴願人通
      過核定申請機會云云。按申請特約提供交通服務者應為公路汽車客運
      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
      等業者,申請業者須檢附相關應備文件,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簽約申請
      。業者申請補助應檢附申請書、資格證明文件及營運計畫書等資料,
      其審查作業方式分初審及複審;複審小組成員至少 3人,召集人由原
      處分機關指定科長層級以上人員兼任,其餘成員由原處分機關承辦科
      室人員、相關業務單位人員及本府各相關福利委員會代表或專家學者
      組成,其中本府各相關福利委員會代表或專家學者成員不得少於全體
      小組成員二分之一;複審小組應有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原處分機關應將審核結
      果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期
      照顧特約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第 3點、申請及核銷方式第肆點、第陸
      點及補助辦法第6條第1款、第7條及第8條所明定。查本件訴願人擬具
      申請表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專車」補助車種服務,經原處分機關依前
      開規定辦理初審,並續提複審小組進行複審。經原處分機關邀集學者
      專家3名及業務單位人員,組成複審小組,於111年3月7日召開複審會
      議,作成會議紀錄略以:「伍,業務科初審結果報告:一、……序號
      19(○○股份有限公司)……二、……序號19……除申請專車外另有
      申請特約車;……陸、會議結論:……三、依委員專業建議及實務經
      驗,單一單位專車資源應達一定規模以上,較能滿足民眾尖峰時段使
      用需求、便於交通單位統一調派,及社會局更能集中行政資源控管及
      輔導單位專車服務品質,故經委員共識決議,依序位排定至多排名取
      前 9名者,為本年度核定單位。四、複審通過專車單位為……序號 1
      、序號2、序號3、序號4、序號5、序號6、序號7、序號10及序號23,
      ……。五、特約車申請單位……序號 19……尚符合本計畫,並依本 
      次會議決議原則辦理,說明如下:……序號19單位12台車……共計11
      2台特約車……。六、……序號 19……可另依意願以特約車方式向社
      會局申請服務,……。」經核本件原處分機關業依法定程序,就系爭
      接送服務計畫所訂審查項目,包含過往營運狀況、相關系統車輛與人
      力設置狀況、預計執行方式及預期服務效益進行審核,經複審小組綜
      合考量包含書面及現場簡報答詢及原處分機關提供 110年度各單位服
      務績效之業務報告,包含專車單位及特約車單位之服務趟次、平均趟
      次、原處分機關查核缺失及民眾陳情等項目,作成是否符合「專車」
      補助車種服務之決議,且尚無組成不合法、認定事實錯誤及違反行政
      法上一般原理原則或其他顯然錯誤之判斷情事,對於複審會議結果,
      自應予以尊重。本件原處分機關依複審結果,核定訴願人不符「專車
      」補助車種服務,並無違誤。至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同意小客車租
      賃業者得參與接送服務計畫資格認定,排擠訴願人核定申請機會,並
      請求將申請及核銷方式附件 1-2「資格證明文件」所規定申請單位種
      類中之「小客車租賃業」刪除一節,尚非本件訴願所得審究。訴願主
      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
      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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