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1.09.13. 府訴三字第111608467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民國111年6月14日D10-111061
    0-00043號單一陳情系統回復信,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前段規定:「訴願事件有左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
      …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
      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二、訴願人因其母親於民國(下同)110年6月20日在家中辭世之相驗事件
      ,於111年5月11日向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部長信箱陳情,經衛
      福部移請本府衛生局(下稱衛生局)辦理,衛生局乃以111年6月14日
      D10-1110610-00043 號單一陳情系統回復信回復訴願人略以:「……
      有關您反映○○○○女士相驗疑義一事,本局說明如下:……依據醫
      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醫院、診所對其診治之病人死亡者,應
      掣給死亡證明書。醫院、診所對於就診或轉診途中死亡者,應參考原
      診治醫院、診所之病歷記載內容,於檢驗屍體後,掣給死亡證明書。
      病人非前上述之情形死亡,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書者,由所在地衛生所
      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檢驗屍體,掣給
      死亡證明書。』。經查……○女士家人致電臺北○○醫院客服中心提
      出相驗申請,並由該院聯繫○醫師執行相驗。勘驗屍身及是否進行快
      篩係醫師依其專業為之,難謂不法……。」訴願人對該回復信不服,
      於111年7月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衛生局檢卷答辯。
    三、查衛生局上開111年6月14日單一陳情系統回復信內容,係就訴願人陳
      情事項,回復說明有關○○○○之相驗係由醫師執行相驗,而勘驗屍
      身及是否進行快篩係醫師依其專業為之;是衛生局回復之內容,應屬
      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尚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
      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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