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1.09.08. 府訴三字第111608352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申請閱覽卷宗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不作為,提起訴願,
    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10年11月24日以閱覽卷宗申請書(本府收文號為A
    AAA1100097483)向本府申請閱覽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下稱教育局)收文A
    EAA1093059723 號及本府收文AAAA1090092429號資料(下稱系爭資料),
    經教育局以110年11月30日北市教工字第1100097483號函(下稱110年11月
    30日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臺端申請閱覽本局收文號AEAA10930597
    23案及本府收文號AAAA1090092429案一案……說明:……二、為免臺端舟
    車勞頓,隨文檢送旨案影本各1份供參。」該函於 110年12月1日送達,訴
    願人主張教育局就其於110年11月24日之申請不作為,於111年 5月17日向
    本府提起訴願,6月13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教育局檢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訴願人於訴願書載明:「……一……請求 收文AAAA 1100097483
      號請調閱……經過請求日期……四理由不作為……」,揆其真意,應
      係主張教育局就其申請案不作為,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 2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
      ,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
      起訴願。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
      檔案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第
      2條第2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二、檔案:指各機關依
      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第17條規
      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
      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第19條規定:「各機關對於第十七條申請
      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20條規定:「閱覽或抄錄檔案應於各機關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
      …。」
    三、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請求收文AAAA1100097483號請調閱,確認
      違法並准予撤銷強制徵收理由,經過請求日期,教育局不作為。
    四、按檔案係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
      其附件;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
      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檔案法第2條第2款及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人民申請閱覽之政府資訊,如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則屬檔
      案法規範之範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查本件訴願人於11
      0 年11月24日以閱覽卷宗申請書向本府申請閱覽之系爭資料,經向教
      育局查證,系爭資料業已歸檔,屬檔案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檔案,即
      應適用檔案法之規定。次查本件訴願人申請閱覽系爭資料,業經教育
      局以 110年11月30日函檢附系爭資料影本予訴願人在案。是教育局無
      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事,依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認訴願人不服
      教育局不作為提起訴願,應無理由。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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